攜程親子園“幼師虐童”事件關注: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攜程虐童事件,在網路上持續發酵。今天又有知情者再次爆出,攜程為了掩蓋事實,防止事情外泄,對公司形象造成影響。在公司內部發出禁止爆料的命令,且做出“誰爆料,開除誰”的內部決定。


打罵推搡喂芥末,消毒水噴嘴噴眼睛,這種影視中才有的惡劣手段,竟然拿來對付十幾個月大的幼兒,殘暴手段無疑令人髮指,而致使部分孩子心理產生應激障礙的,卻是被譽為靈魂工程師的教師,黑色幽默之餘引發無數家長的焦慮。殘暴與焦慮的交合作用之下,攜程虐童事件在網上持續發酵。

  我們相信攜程官方的表態是真誠的,承擔全部相關費用也絕不會是一句空話,儘管該親子園的成立初衷是為了提升員工的幸福感,未想結果卻事與願違。我們同樣相信視頻面前下跪哭泣的幼稚園教師的眼淚是真實的,只是我們無從知曉這眼淚是因為懼怕責任,還是著實懺悔,但更加可以肯定的是,攜程官方、第三方機構及幼稚園教師在這起事件中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基於委託關係,攜程官方對選擇的第三方親子機構負有謹慎的選擇義務,以及相應的監管權利,這種失職之下由管理親子中心的第三方先行負責,不足的再由攜程對民事賠償責任兜底自然合情合理合法。但基於攜程追求的提升員工幸福感的目標追求,幸福豈能止於基本賠償?不管是人道主義的探視也好,撫慰金也罷,相應的補償都不應缺位。

對於這件事情,我們特別採訪律師,並對我們提出的相關問題法律問題做出解答。

 

小編:請問律師,在整件事情中,攜程和提供三方服務的上海婦女聯合會,都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律師:首先,在本次事件中,攜程公司並不具有辦園資質,而是委託的第三方上海婦女聯合會開辦的親子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3條的規定:學校、幼稚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因此上海婦女聯合會理應為第一責任人,但並不是說攜程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律》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公司作為實際開展親子園活動的機構,員工的子女在親子園受到人身傷害,顯然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因此,攜程公司也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小編:那麼對於虐待兒童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是,應該承擔那些刑事責任,在刑罰上應該如何量刑?

律師: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的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作為親子園的教師對幼兒具有監護和看護的義務,而幼兒教師對幼兒實施了虐待的行為,是涉嫌觸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

根據法律規定,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小編:據最新報導,攜程在其內部下了封口令,並做出“誰爆料,開除誰”的相關決定,請問這種決定是否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如果是,違法了那些規定?

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有合法的理由,而該公司給出的“誰爆料,開除誰”理由不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公司以此理由開除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小編:據最新報導稱,這次事件曝光的當事人(攜程內部員工,也是受害兒童之一的父母),已經被攜程開除。作為公司的員工,遇到這樣的處理,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作為公司,做出這樣的內部處罰,是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公司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害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的經濟補償金。

小編:那公司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話,作為員工,應該得到那些賠償?公司再出現類似問題,是否還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司若再次出現類似的問題,不可避免的仍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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