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纏身的歲月
姐姐給予她關愛
一朝生死別離
身後事卻引至親紛爭
多年重病終離世
遺產分配卻成問題
劉某甲與劉某乙為親姐妹。劉某乙與丈夫生育兒子陳某。1988年,劉某乙與丈夫離婚。2015年,劉某乙建成自建房屋,與姐姐劉某甲相鄰而居,姐妹二人經常往來,生活上相互照應。2019年下半年,劉某乙患病。姐姐劉某甲為其上山採草藥用於治病,並幫助購買生活物品等,給予其照顧和幫助,特別是在劉某乙病重住院期間主要是由劉某甲進行陪護。兒子陳某直至2021年12月才得知母親患病。2022年1月,劉某乙因病離世,劉某甲與陳某共同操辦了後事。

劉某乙父母先於其去世。劉某乙生前未訂立遺囑,也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名下留有自建房屋、銀行存款等遺產。劉某甲認為自己多年照料妹妹,應分得遺產,與妹妹兒子陳某協商無果後,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容縣人民法院,請求分得涉案房屋、存款、保險金的一半份額。
庭審中,被告陳某辯稱,自己是劉某乙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劉某甲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依法不享有繼承權;劉某甲僅出於姐妹情分進行少量照料,但其並不屬於對被繼承人劉某乙扶養較多的人,不應分給適當的遺產,請求法院駁回劉某甲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原告酌情分得2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
被繼承人劉某乙生前沒有立遺囑,也沒有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原告主張劉某乙生前有口頭遺囑,誰對她進行照顧,她就將遺產分給誰,原告對其主張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法院對該事實不予認定。陳某為劉某乙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具備繼承資格,依法享有繼承被繼承人劉某乙遺產的權利。
原告劉某甲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本沒有繼承被繼承人劉某乙遺產的權利,但被告在庭審中承認劉某乙患病初期,原告上山採草藥為劉某乙治病,且根據原告劉某甲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可以證實劉某乙自患病以來是原告給予其照顧和幫助,特別是在劉某乙病重住院期間,主要是由劉某甲進行陪護。劉某甲在劉某乙最需要親情及親人照顧時,解決了劉某乙的精神需求和力不從心之苦,在心理上的關愛和血濃於水的親情也遠遠超越了物質的意義,應視為劉某甲對劉某乙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值得肯定和提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認為劉某甲享有酌情分得遺產的權利,應適當分得被繼承人劉某乙的遺產。
綜合考量原告劉某甲對被繼承人劉某乙扶養的時間、扶養方式,以及劉某甲與被繼承人劉某乙的親情關系等,本著分給原告劉某甲的遺產數額以其對被繼承人劉某乙所盡扶養義務相一致為原則,同時考慮遺產的數量、種類以及繼承人的人數、經濟狀況等,法院確定原告劉某甲酌情分得被繼承人劉某乙銀行存款28萬元。
法官:法律保護合法繼承權
認可親屬間的幫扶與照料
法定繼承權並非獨占遺產的絕對理由,法律不僅保護合法的繼承權益,更認可、褒獎親屬間無私的幫扶與照料,既嚴守法律規定,又彰顯道德引領,傳遞出鮮明的價值導向。
第一,堅守公平正義,落實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法定繼承順位是遺產分配的基本規則,但並非絕對。法律設置“酌情分得遺產”條款,正是為了避免“唯身份論”的機械裁判,實現“付出與回報對等”的公平正義。本案中,劉某甲雖無法定繼承順位,卻用實際行動履行了扶養扶助義務。若僅以繼承順位判定遺產歸屬,違背法治精神。法院判決劉某甲分得適當遺產,正是對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精準落實,守住了司法公正的底線。
第二,弘揚養老育幼、互助互愛的傳統美德。劉某甲在妹妹深陷病痛、孤立無援時,主動擔當、無私付出,是親屬間友善互助的生動實踐。司法裁判不僅要定分止爭,還通過肯定劉某甲的善舉並賦予其合法遺產權益,向全社會釋放明確信號:主動照料患病親屬、踐行家庭責任的道德善舉,受法律保護、得到司法褒揚,鼓勵更多人傳承孝老愛親美德。
第三,促進家庭和諧,以司法引領文明家風建設。本案裁判兼顧法理與情理,既認可陳某的法定繼承資格,也不忽視劉某甲的照料付出,平衡雙方利益、化解親屬矛盾,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家庭責任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