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茶葉抵工資?法院:協議無效!

員工工資被拖欠數月,用人單位提出以茶葉抵扣薪資並簽訂協議,事後拒不支付貨幣工資,該以物抵薪的約定是否有效?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判決用人單位A公司支付王某被拖欠的工資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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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A公司主營業務是產銷某品牌茶葉。2021年7月,王某入職該公司擔任總經理,雙方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約定月薪10萬元,每月15日發放上月工資。2022年1月至10月,A公司每月僅向王某支付4萬元,累計拖欠工資60萬元。

 

2022年11月,因市場環境變化和項目資金短缺等問題,A公司決定收縮經營規糢,與王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簽訂《薪資清償協議》,確認A公司欠薪60萬元,約定可按A公司出品茶葉的零售價2折至3折以貨抵薪;公司有資金能力時,在一年半期限內分期或一次性全額清償王某薪資。

 

一年半後,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欠薪,A公司以《薪資清償協議》中關於工資數額的約定顯失公平為由要求調整欠付款項,並要求按照雙方在《薪資清償協議》中的約定,以茶葉抵頂工資,拒絕以貨幣形式支付。

 

王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A公司支付60萬元工資。A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無需支付該筆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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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爭議焦點是《薪資清償協議》中關於所欠工資數額的約定及以貨物抵頂工資的約定是否有效。

 

首先,雙方簽訂的《薪資清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有A公司蓋章與法定代表人簽字,內容和實際欠薪情況一致。A公司雖聲稱協議約定的工資數額顯失公平,主張王某的薪資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予以調整,但A公司並未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王某的薪資進行調整,反而於勞動關系解除後簽署案涉《薪資清償協議》,明確拖欠工資60萬元,故A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故以貨抵薪的條款違反了上述強制性規定,A公司關於以茶葉抵頂工資的主張於法無據。

 

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支付王某工資共60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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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以物抵薪的本質,是用人單位將經營成本或滯銷產品轉嫁給勞動者,變相剝奪勞動者對勞動報酬的自由支配權。其法律風險在於:實物往往被高估作價,勞動者可能被迫接受不等值回報,面臨工資實際貶損甚至血本無歸的後果。因此,任何以實物、有價證券等替代方式充抵薪資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規定。勞企雙方即便達成所謂“以物抵薪”協議,因其違反強制性規定,亦屬無效。即使“以物抵薪”協議已實際履行,若實物價值不合理、無法抵償工資,用人單位仍可能面臨被追償風險。

 

勞動者要留存好勞動合同、工資流水、溝通記錄等證據,若遇到公司強行以物抵薪,應及時通過勞動監察投訴、勞動仲裁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須嚴格遵守工資貨幣支付的基本規則,不得以產品、禮品、購物卡、代金券等形式變相抵薪,切實保障勞動者獲得工資報酬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