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檢查出肺部結節
醫生只說定期檢查
當時沒放在心上
沒想到
差點讓保險失去保障?

保險期間內確診肺癌
申請理賠50萬元被拒
曾麗(化名)通過單位投保某保險公司重大疾病險。其因在保險期間內被醫院診斷為右肺上葉腺癌,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曾麗在投保前曾診斷為右肺上葉磨玻璃小結節,但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理賠。曾麗遂將保險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50萬元。

法院:原告未被醫師建議做進一步檢查
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曾麗確診的疾病系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並無異議,保險公司抗辯曾麗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未如實告知曾經患過某些癥狀或疾病被醫師建議去做進一步檢查、治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嚮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本案中,保險公司主張曾麗在投保時未告知其於2021年4月、2021年10月被診斷為右肺上葉磨玻璃小結節的情況。法院對此認為,保險公司主張曾麗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依據為《意外險和健康險被保險人告知聲明書》第4項即“是否曾經患過某些癥狀或疾病被醫師建議去做進一步檢查、治療”,曾麗雖於2021年4月、2021年10月被診斷為右肺上葉磨玻璃小結節,但未被醫師建議去做進一步檢查、治療,只是要求定期複查,故保險公司僅以此為由拒絕賠付,於法無據。法院據此對曾麗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5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判斷投保人是否如實告知
應當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及內容
基於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判斷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應當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以及內容。本案中,保險人在被保險人投保時詢問“是否曾經患過某些癥狀或疾病被醫師建議去做進一步檢查、治療”,該內容並未明確具體癥狀或者疾病,屬概括性條款,且曾麗雖診斷為右肺上葉磨玻璃小結節,但醫生建議為定期複查,並非被要求“進一步檢查、治療”,故曾麗在該保險人該詢問內容後勾選無,並非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無權解除合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