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願意跟誰,撫養權就歸誰?

離婚後

一方不僅拖欠撫養費

還強行帶走孩子並藏匿

不讓孩子上學

隨後反倒起訴爭奪撫養權

即使孩子願意跟隨生活

法院也一定會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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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劉某與李某於2015年6月登記結婚,2016年10月生育一子劉小某。2020年3月27日劉某與李某協議離婚,約定劉小某由劉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2000元,直至劉小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李某在不影響劉小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每周可探望孩子,但應提前通知男方協商探望方式和時間,探望每周最少三次等。離婚後,劉小某跟隨劉某生活,現就讀於居住地附近的鄭州某小學二年級。李某共計支付撫養費用14028元後,未再按約定支付撫養費。2024年10月,李某將劉小某帶走後未按約定送回,劉某與李某發生爭執。李某遂藏匿劉小某,不讓其繼續上學。三個多月後,劉某起訴,請求確認劉小某由其撫養,李某支付撫養費且不得侵犯其撫養權。李某反訴,請求劉小某變更為由其撫養,劉某支付撫養費。

另查明,劉某系河南某公司員工,月收入4500元左右,有鄭州戶口。李某非鄭州戶口,其主張在鄭州有穩定工作,但未提交工資流水。李某提交某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主張其在該村有門面房兩間,有租金收入。劉某質證稱該門面房系李某父母的房屋,李某父母在該房內居住,李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劉某未盡到撫養義務,導致劉小某身心健康受損。劉小某已年滿8周歲,訴訟中要求跟著李某生活。

法院最終判決,劉小某由劉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劉小某年滿18周歲止;李某享有探望權,具體為劉小某上學期間每周五放學後由李某接走、周一早上送回學校上學,寒暑假可接走一個具體時間雙方可自行協商,劉某應予以協助李某向某支付拖欠的撫養費9萬余元;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及李某的全部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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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劉小某應否變更為由李某撫養,以及未撫養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如何確定。

一、關於撫養權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劉某與李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對劉小某由劉某撫養,李某支付撫養費及探望劉小某的時間、方式作出了明確約定。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李某未按照協議約定定期支付撫養費並探望劉小某。同時,李某藏匿劉小某,不讓劉小某上學,且拒絕劉某接觸劉小某,嚴重侵害劉小某的受教育權、人格權益以及劉某的撫養權、因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雖然劉小某表示願意跟隨李某生活,但鑒於李某過錯明顯,綜合考慮李某和劉某的撫養能力、家庭生活環境,以及家庭教育指導、社會觀護、心理輔導情況等,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劉小某繼續由劉某撫養更為合適。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應予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形。劉小某的意願可在探望時間、方式上予以考慮。

二、關於行使探望權的時間、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劉小某剛滿八周歲,正處於成長的關鍵時期,需要得到持續的關註、教育和保護。考慮到劉小某的意願,為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盡快讓其返校接受義務教育,在父母共同關愛的環境中健康成長,對探望權做出如下安排:上學期間的每周末以及寒暑假中的一個月隨李某生活,具體時間李某、劉某可自行協商,劉某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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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父母一方通過搶奪、藏匿子女方式爭奪未成年人撫養權的,應當在撫養糾紛訴訟中承擔不利後果。年滿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表示願意跟隨搶奪、藏匿子女一方生活的,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綜合考量父母過錯,子女身心健康、學習與情感依賴需求,以及心理疏導、社會觀護、家庭教育指導等情況,確定撫養權歸屬。未成年子女意願可在探望時間、方式上予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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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向上滑動閱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