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發布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新規,關鍵看這幾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5部門近日發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明確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公開發布的信息,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規章,適用對象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有報酬勞動的人員,也包括依法提前退休後又被單位招用的人員。(新華網)


這類用工過去常被簡單稱為“退休返聘”“勞務關系”。但一旦發生欠薪、加班、工作中受傷,很多問題就沒有那麽簡單。


這次新規真正要解決的,也正是這些長期存在的邊界問題。


不是所有退休後工作的人,都能一句“勞務關系”帶過


先看適用範圍。


《暫行規定》第二條寫得很具體: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勞動,適用本規定。

這裏有幾個關鍵詞。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
從事單位安排的有報酬勞動。

也就是說,判斷一個人是不是適用這部規定,不只是看年齡,也不是只看他有沒有退休證、有沒有領取養老金,而是要看實際用工狀態。


比如,一個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人,每天按單位排班上崗,接受考勤管理,完成單位安排的工作,單位按月支付報酬。類似這樣的情形,就很難再簡單說成“雙方只是臨時幫忙”“沒有勞動管理”。


但這也不等於所有超齡勞動者都重新回到普通勞動合同關系裏。


新規用的是“書面用工協議”,不是“勞動合同”。這其實很關鍵:它沒有把超齡勞動者一概納入勞動合同法下的完整勞動關系體系,而是在現有規則之外,專門劃出一組基本權益保障。


小編理解,這是一種折中安排:既承認超齡勞動者身份特殊,又不讓這類用工處在完全沒有基本保障的狀態。


單位要簽書面用工協議,口頭約定風險更大了


過去不少單位使用退休返聘人員,習慣上就是口頭說好:每月多少錢,做什麽活,什麽時候來。


出事以後,雙方再去爭“當時到底怎麽約定的”。


這次新規第六條明確,用人單位應當與超齡勞動者訂立書面用工協議,寫清楚協議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新華網)


這條對企業很實際。


以後招用超齡勞動者,如果仍然只靠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爭議,單位很難說清楚工作時間、報酬標準、是否安排加班、崗位風險、勞動保護措施等問題。


對勞動者來說,書面協議也不是形式。


它至少能回答幾個基本問題:我幹到什麽時候?每天工作多久?工資什麽時候發?有沒有休息休假?工作中受傷怎麽辦?單位有沒有說清崗位風險?


這類問題不寫清楚,平時看不出來,一旦發生爭議,都是證據問題。


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不能隨意拖欠


超齡勞動者最常見的爭議,往往不是復雜法律問題,而是最基礎的工資問題。


新規第十條到第十二條,把勞動報酬寫得比較細。


用人單位應當與超齡勞動者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者計酬標準、支付周期、支付時間、支付方式。超齡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也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這幾條看起來很基礎,但對超齡勞動者很重要。


過去有些用工場景裏,單位會覺得:反正對方已經退休,有養老金,報酬低一點、晚一點發,問題不大。


新規把底線寫清楚了。


只要提供了正常勞動,報酬就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單位也不能因為對方是超齡勞動者,就把工資支付變成“想什麽時候給就什麽時候給”。


這裏的法律意義在於,超齡勞動者雖然不完全等同於普通勞動者,但在勞動報酬這個最基本的問題上,已經有了明確的最低保護。


一般不安排加班,安排加班也要守勞動法規則


新規第九條也很值得看。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


如果安排加班,應當遵守《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新華網)


這條不是簡單說“超齡勞動者不能加班”。


它說的是,一般不安排加班;確實安排加班,也不能脫離勞動法關於延長工作時間、特殊情形和加班報酬的規則。


為什麽這一條重要?


因為超齡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勞動強度承受能力,和普通年輕勞動者並不完全一樣。尤其在保安、保潔、物業、後勤、門衛、家政、餐飲服務等崗位上,超齡人員並不少見,排班時間長、夜班、連續工作等問題也更容易出現。


新規實際上提醒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對方願意幹、能幹、好商量,就忽視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底線。


工傷保障,是這次新規最受關註的一條


這次規定裏,最有分量的一條,是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超齡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享受相應工傷保障待遇。(新華網)


過去超齡勞動者工作中受傷,實務中經常遇到麻煩。


有人已經領取養老金,用人單位認為雙方不是勞動關系,不應按工傷處理;勞動者一方則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傷,不能完全由個人承擔風險。


這類爭議,很多時候會繞到侵權責任、雇傭損害賠償、勞務關系責任等路徑上處理,周期長、標準也不容易統一。


現在新規明確把工傷保障寫進來,信號很清楚:超齡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不能再被簡單排除在工傷保障之外。


不過,這裏也要留一個口子。


第十五條最後還寫了一句: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障辦法另行制定。也就是說,怎麽參保、怎麽繳費、待遇如何銜接、各地經辦怎麽落地,還要看後續細則。


這部分,小編建議企業和勞動者都繼續跟進。


養老、醫保怎麽處理,新規沒有“一刀切”


超齡勞動者的社保問題,比普通勞動者復雜。


有人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有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還不夠。

有人已經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

也有人還需要繼續繳納醫保。

新規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處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銜接問題。


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工作的,不改變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選擇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按規定為其繳費,個人應繳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醫保也是類似邏輯:已經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的,不改變其待遇;未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選擇繼續參加職工醫保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費,也可以經協商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繳費。(新華網)


這幾條的處理方式比較謹慎。


它沒有簡單要求所有單位都必須為所有超齡勞動者繳納養老、醫保,也沒有完全放任不管,而是區分是否已經享受相關待遇,再處理後續銜接。


對企業來說,這意味著用工前要先核清楚對方的社保狀態。


對勞動者來說,也要搞清楚自己到底是已經享受待遇,還是只是超過年齡但待遇還沒落實。這兩種情況,後續處理不一樣。


哪些爭議可以走勞動仲裁?新規劃了一條線


這次規定還有一條很重要,但容易被忽略。


第十九條明確:因本規定明確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發生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因其他事項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條實際上劃了一條爭議解決路徑。


不是所有超齡用工爭議都進入勞動仲裁,也不是所有爭議都只能去法院。


工資、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這幾類基本權益爭議,可以按照勞動爭議程序處理。


其他事項,則可能要走民事訴訟路徑。


這對實務影響不小。


以後再發生超齡勞動者討薪、加班、工作中受傷等爭議,當事人不能只停留在“是不是勞動關系”這個問題上打轉,而要看爭議事項本身是否屬於新規明確保護的範圍。


企業真正要補的,不只是協議文本


這次新規出來後,很多企業第一反應可能是:那就做一份退休返聘協議模板。


協議當然要做。


但只改模板不夠。


用超齡勞動者,企業至少要同步檢查幾件事:

崗位是不是適合超齡勞動者的身體狀況;
工作時間和排班有沒有明顯過重;
工資支付有沒有低於最低工資或拖欠風險;
有沒有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工傷保險怎麽參加;
發生爭議時,證據材料能不能說清楚。

這不是增加一點文書工作那麽簡單。


新規真正改變的是用工邏輯:超齡勞動者不是“年齡超過了,就沒有勞動權益了”。企業可以招用,也可以協商確定權利義務,但基本底線要守住。


對勞動者來說,也不是只要退休後繼續工作,就當然享有普通勞動者的全部權利。


這部規定保護的是基本權益,尤其是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這些核心事項。至於其他爭議,還要結合協議約定、實際履行情況和後續配套規則來判斷。


接下來還要看工傷保障細則怎麽落地

把這些信息放在一起看,這次新規最值得關註的,不是某一條單獨規定,而是國家第一次用專門規章把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單獨拎出來。


這和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大背景有關,也和現實中越來越多超過退休年齡人員繼續工作的情況有關。


接下來有幾件事值得繼續看:

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障辦法什麽時候出臺;
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流程怎麽銜接;
企業原有退休返聘協議是否需要調整;
勞動仲裁機構對這類爭議會如何受理和裁判。

目前能確定的是,從2026年7月1日起,超齡勞動者用工不再適合用一句“退休返聘、勞務關系”簡單概括。


工資、休假、安全、工傷,這幾條基本線,企業和勞動者都要重新看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