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設立時,利益給到誰、怎麼分、什麼時候給,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
對於那些被納入信托安排的一方而言,這種確定感是很強的,也很容易形成一種直覺判斷:既然已經設了信托,這部分利益就算定下來了。
然而,信托規則在實際運作中未必一成不變。
在設立後的最初幾年,或許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不會被輕易打破,但是隨著時間推移,在關系、環境或想法發生變化的過程中,原本看似穩固的安排,仍有可能被重新調整甚至修改。
01、哪些情況下容易變卦?
這種“不一定算數”的問題,在一些情形中比較常見。
比如,涉及夫妻關系變動的信托安排。
在信托設立時點,夫妻雙方通常會有一個清晰的共識,信托財產用於家庭傳承,配偶與子女都在受益範圍內,配偶也對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設立信托簽署了同意函,一切看起來都是穩定而合理。
但是,如果未來婚姻變動、親子關系變化,而結構上又允許委托人一方影嚮/變更信托安排,那麼原有的共識和預期可能就會被打破,對於另一方而言就會構成較大的利益不確定性。
再比如,一些帶有“未來兌現性質”的安排。
這種情形在老夫少妻等場景下比較常見,彼此交心程度沒有那麼深,一方承諾,若幹年後會給另一方一筆資金,於是交付資金設立信托、並把另一方設為受益人,但是限制其得過幾年才能提取。
從形式上看,這筆錢已經放進去了,但是如果受益人可以調整、分配條件可以變化,那麼這個安排本質上仍然是一個可以被修改的承諾。
很多人真正擔心的,並不是當下有沒有安排,而是這個安排將來會不會變卦。
02、寫進合同里就能鎖死?
對於防範變卦的風險,很多人第一反應是:既然擔心變化,那就把規則寫死。白紙黑字寫進合同里,看起來就意味著確定性。
但這里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前提:
信托是基於合同設立的,信托運行本質上遵循的是合同條款約定,一旦合同條款發生變化,信托的運行規則也會隨之改變。
問題在於:合同條款的修改,本身就是合同當事方的自由意志體現。如果信托合同當事方能夠達成一致,對原有條款進行調整,那麼即使一開始設置了限制,這些限制是否還能繼續有效,本身就要打一個問號。
於是,相關方關心的點,應該不僅局限於條款寫得夠不夠細、規則設得夠不夠嚴,而是要跳出條款本身的視角約束,看看誰是真正的“合同當事方”。
換句話來講,能改合同的人,大概率就能改信托。當規則的制定者,同時也是規則的修改者時,所有看起來已經確定的安排,都不可避免地帶有彈性。
03、從“怎麼分”轉向“誰來定”
如果相關方無法接受這種不確定風險,更期待信托規則的穩定性,希望利益分配安排難以隨意調整,可能就需要換一個思路。
不僅需要推敲“怎麼分”,還得事前處理一個更底層的問題:誰有權決定/變更這些安排。
有一種常見的做法是引入具有監督性質的角色,對於變更受益人、調整利益分配事項等設置額外的同意機制。
這種安排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約束,但是風險在於,這種監督機制本身是否也處在可被調整的範圍之內?如果是的話,這種監督約束是否會被從根子上取消掉,本身仍然存在不確定性。
另一種做法則是讓重要的利益相關方直接進入信托結構本身。比如,在設立時就讓相關方作為委托人參與,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使其成為信托合同的當事方。
只要關鍵權力不再只掌握在一方手中,就會發生一個本質變化,規則的形成與修改不再是單方可以完成的事情,必須要多方共同參與並達成一致,由此有效保障信托規則的穩定。
04、結語
對於被納入安排的一方而言,家族信托的設立似乎意味著這部分利益已經被相對穩定地鎖定下來。但是,如果結構本身仍然允許被輕易改變,那麼這種確定性往往只是階段性的。
與其反複推敲分配細節,不如先想清楚一件更底層的事:這個安排,將來能不能被改?
很多情況下,真正決定結果的,從來不是當初寫了什麼、增加了多少限制條款,而是改變規則的權力由誰享有?只有當這種權力不再集中時,變卦的空間才會被真正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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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