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封面新聞報道了湖北“女士7萬元整形失敗卻找不到維權對象”事件。經武漢市江漢區衛健委調解,當事人鄧女士從整形機構拿到退款。
10月31日,鄧女士告訴記者,她以為事件已經結束,沒想到涉事整形機構冒用她的名義,聘請律師向媒體發律師函,以報道涉及她的隱私和肖像權為由,要求刪除報道。“我自始至終沒有委托過律師,根本沒談過委托律師刪報道的事。”
對此,湖北維*德律師事務所的涉事律師稱,是整形機構口頭告知他有鄧女士的委托,“看來我也是被騙了,這份律師函應該被撤銷。”
目前,武昌區司法局已介入調查。
10月中旬,封面新聞相關報道遭到以鄧女士名義的網絡投訴。不久之後,一家名為“湖北維*德”的律師事務所發來律師函,稱受鄧女士委托,要求刪除相關報道。
律師函稱,鄧女士10月10日曾通過多平臺要求刪除相關內容,以保護其隱私,但相關內容在部分平臺依舊可見,其中包含了鄧女士姓名、肖像及糾紛細節,可能對其生活造成持續影響;報社在收到律師函5日,刪除鄧女士相關的全部文章、圖片及衍生內容,如無回應,鄧女士將不得不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鄧女士對此表示詫異,稱從未委托任何律師要求刪除報道。
“媒體客觀報道,幫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我絕對不會反咬一口要求刪報道。和解當天她們讓我找媒體刪報道才能退錢,我拒絕了。”
鄧女士介紹,律師函提到的委托書,實際上是調解之後藝齡整形的李某(醫院院長)提出,希望能按照她提供的內容給她一份委托書,協助她們與媒體溝通。“她發來已經擬好的委托書,讓我打印後簽字。我看上邊只是籠統說,授權給她去處理網絡文章的事,不是刪除報道,就打印簽字拍照給她,她確認後要求我快遞寄給她,並要我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但我拒絕了,沒提供身份證,原件也沒給她。”

鄧女士未對外提供過委托書原件(受訪者聊天截圖)
鄧女士提供的照片顯示,該委托書的受委托人一欄空白,委托內容是,代表鄧女士與相關網絡平臺溝通協調,對相關帖子、視頻、文章進行協商處理事宜。
“我從沒有委托任何律師去找媒體刪報道,也不知道他們用我的名義進行了投訴、發了律師函。”鄧女士說。
記者根據律師函所留電話聯系到馬姓律師。對方表示,藝齡整形醫院與鄧女士協商和解時,他是藝齡整形醫院的委托律師,“後來藝齡的李院長說,拿到了鄧女士的委托書,鄧女士委托我代表鄧女士向媒體發律師函。我確實沒有看到委托書原件,我只是收了一個出具律師函的錢,看來我也是被騙了。既然這樣,這個委托就是無效的,律師函就作廢了。”
“不知道她們怎麽敢冒用我的名義,去請律師搞這樣的事。當時找我要身份證,我就是怕她們亂搞,才沒敢提供,也沒敢把這個委托書給她。”鄧女士稱,她對藝齡整形醫院以及涉事律師的行為感到震驚。
這樣的委托是否違規?
記者將相關情況反饋給武漢市司法局,確認該律所屬武昌區司法局管理。撥打武昌區司法局投訴電話,電話暫無人接聽。
記者將情況反饋給武漢市民熱線,之後接到武昌區司法局工作人員電話,詢問核實了湖北維*德律所的名稱及地址,表示將進行調查。
北京中倫文德(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瓊表示,根據律師執業相關規定,律師應該與當事人直接確定委托事項、簽訂委托合同,此事件中的律師已經違反執業規定。“沒有與委托人溝通、沒有核實事實,僅憑一份空白委托書就出具律師函,就無法保證函件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王瓊說,律所出具律師函是一項嚴肅的行為,這起事件中的律師沒有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造成了鄧女士沒有委托意願、沒有委托關系的情況下,被侵犯合法權益。
“所幸沒有造成嚴重法律後果,否則鄧女士可能會面臨法律上的麻煩。普通市民一定不能輕易給別人出具指向不明、內容空泛的委托。”王瓊介紹,根據律師相關執業規定,司法行政部門可能會根據調查情況,依據違規情節的程度,對違規律師給予違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甚至停止執業一定期限的處罰;同時,當地律協也可能會給予該律師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處分。(以上內容來源:整形機構冒充整形失敗者發律師函刪維權稿!涉事律師:我也被騙了……)
微信公號“語人集法”評論指出,律師函是指律師事務所基於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承辦律師針對特定法律事務,根據委托人的陳述和提供的書面材料,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第三方發出的專業法律文書。
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函的發送主體,應當切實履行審查責任,根據本指引的要求對擬出具的律師函進行審查。律師作為律師函的承辦人及內容草人,應該對律師函上的內容及委托手續的真實性,承擔審查責任。
因過錯導致出具的律師函存在重大遺漏或者錯誤,給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律師行業管理規範承擔責任。因委托人故意隱瞞相關事實、提供虛假信息等導致律師函存在錯誤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承辦律師應當在發現後及時采取措施,降低由此產生的影響。
非常具有戲劇性的事件,卻並非個案。
據浙江律協官網“誠信檔案“10月24日最新消息,金華市律協針對律師徐某某作出停止執業6個月及沒收20萬違法所得的處分。
徐某某原為浙江國*律所律師,現為浙江八*律所律師。2025年5月29日,金華市司法局對律師徐某某涉嫌未經當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務、幹擾辦案一案立案。
經查,2020年8月劉某月因詐騙被立案,其丈夫馮某通過中間人找劉某,劉某謊稱能辦理取保候審等並收取70萬元,後劉某通過中間人委托徐俊超辦理相關事宜。徐某某未與嫌疑人家屬簽委托手續,卻與劉某簽《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收20萬元後了解案件情況。
2025年8月22日,金華市司法局認為其違反《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決定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20萬元的行政處罰。2025年8月26日,金華市律師協會依規決定給予徐某某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行業處分,處分期限與行政處罰期限一致。(浙江律協原文鏈接:https://www.zjbar.com/info/78770da8ec94488f813ebe93f7c5dbf6)
以下為“處分決定書”全文

附法條: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
(一)未經當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以律師名義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介入案件,幹擾依法辦理案件;
第五十三條 律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律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違反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規定的,依照《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律師法》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 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或者設區的市律師協會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作出;設區的市律師協會可以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依本規則給予會員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或者設區的市律師協會擬對違規會員作出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決定時,可以事先或者同時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該會員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該會員所在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擬對違規會員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時,應當事先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該會員的執業證書;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