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借給他人,出了事故又沒交強險,車主要賠嗎?

郭先生有一輛小型越野客車

但並未投保交強險

某日,朋友杜先生借了該輛車出行

卻發生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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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杜先生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肖先生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肖先生摔倒,腳被汽車車輪壓傷。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杜先生和肖先生負事故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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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先生向駕駛人杜先生、
車主郭先生索要賠償未果
故訴至法院
要求二人共同賠償其醫療費、
誤工費等費用共計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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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肖某、杜某負同等責任,郭某作為杜某駕駛車輛的所有權人,負有為該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其作為投保義務人未能履行投保交強險的義務,故應和侵權人杜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杜某、郭某
賠償肖某各項費用共計8000余元

以案說法

本案審理的焦點在於所有權人郭某是否應當與杜某就肖某主張的各項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交強險是我國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而設置,具有較強的公益性質。本案中,郭某作為杜某駕駛車輛所有權人,系車輛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負有為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郭某作為投保義務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與杜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交強險範圍內的責任承擔是不區分責任過錯比例大小的,只要侵權人在事故中存在過錯,在交強險範圍內即應全額對被侵權人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交強險作為強制保險對於保障賠償受害人基礎損失重要特性。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各位車主,投保交強險系車輛所有權人的法定義務!只要購買使用機動車輛,即應依照法律規定按時購買及續保交強險,避免因未投保交強險而給己方造成的不可預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