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就一定能勝訴嗎?法院:不一定!

原告手中持有被告所書寫的借條

打官司就能贏嗎?

註意!註意!

答案:不一定!
傳統觀念的民間借貸關系中,只要有借條作為依據,就有了保障,然而在實際案例中,這並非必然!
近日,巨野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圖片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原告吳某與證人侯某為親戚關系,被告劉某通過案外人宋某向侯某借款,侯某向宋某表明吳某可以出借款項,後吳某將款項交於侯某,由侯某在其家中交付給劉某,劉某出具借條一份,並交於侯某,後借款結算,劉某重新出具借條一份,交於侯某。兩份借條中均未載明債權人。現原告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劉某償還借款。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的成立,除雙方需達成借貸合意外,還要求出借人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本案中,綜合當事人陳述、侯某證人證言、原被告各自提交的和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看出,款項交付地點為侯某家中,交付人為侯某,原告並未在現場。另外,被告先後兩次出具的借條,均交於侯某。從整個借款過程來看,被告沒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原、被告未達成借款合意,原告亦未向被告交付款項,雙方未形成借貸關系,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
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官說法

借條是證明雙方成立借貸關系的有力證據,如借條中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借條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出具借條方如果沒有向持有借條者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持有借條者未將借款直接交付出具借條者,則不能證明雙方達成借款合意,持有借條者也就不具備債權人資格。

因此,只以“借條”為依據不一定能夠“勝券在握”。在涉及民間借貸的案件中,一定要保存好完整的“證據鏈”,要保有款項資金來源、走向及實際交付情況等相關證據,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最後再來復習下

寫借條要註意哪些事項


1.別把借條寫成欠條;

2.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3.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4.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5.應寫清楚借款用途;

6.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7.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8.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9.註意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10.底部落款寫上雙方名字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