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變更後,原來的債務誰來承擔?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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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人。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體現法人意誌,就是法人本身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公司債務的,與個人無關。法定代表人變更後,原來法人的債務不受影響。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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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馮某常年向被告某機械公司(原名為某設備公司)供應水泵殼鑄件,供貨期間雙方不定期結算貨款,2008年8月份原告馮某不再向被告某機械公司供貨。2008年9月1日,原被告經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收貨單,確認被告欠原告貨款7000余元。但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無奈遂訴至上街法院。

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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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承辦法官向當事人了解後得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為屈某,原公司名稱為某設備公司,後屈某將該公司股權轉讓給孫某,孫某取得公司股權後將公司名稱變更為某機械公司。屈某與孫某在轉讓股權時對原本債務作出明確約定:轉讓前的債務由屈某承擔,轉讓後的債務由某機械公司承擔。因本案案涉債務是轉讓行為前產生的,故原告申請變更被告為屈某。

承辦法官收到申請後即聯系被告並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中,原告出具某設備公司收貨單原件及與屈某的聊天記錄,被告對證據和原告的陳述均無異議,並表達願意通過協商解決。後經過法官耐心細致調解及釋法說理,雙方握手言和,被告當場向原告支付7000余元貨款。至此,該買賣合同糾紛案得到圓滿解決。

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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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法定代表人變更責任認定的典型案例。案中屈某原為某設備公司(現某機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與原告之間的合同應由該公司承擔,以其為被告並無不當。因在股權轉讓時屈某與孫某在轉讓股權協議中對債務履行方式有明確約定,故在本案中屈某應依公司轉讓時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履行還款義務。法官在此提醒,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購買人應在轉讓時就股權轉讓前後的債權債務作出明確責任劃分,降低股權轉讓時的潛在風險。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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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