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給親人的房產已經過戶,還能撤銷嗎?

為了子女教育

外婆自願將房屋過戶給外孫

後外婆反悔

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

將房屋重新過戶至自己名下

法院會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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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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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王阿婆訴稱,位於海澱區某房產原本登記在我名下,歸我所有。2019年,為了被告的孩子入學便利,我自願把房屋過戶給被告。但現在被告不孝敬且不讓我居住,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劉洋辯稱,房屋是原告贈與給我,並且辦理了變更過戶,贈與已實際完成,我進行了裝修後實際居住了,我並沒有說不讓原告居住,是原告非要把房產證名字改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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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阿婆系劉洋的外祖母,案涉房屋原系王阿婆所有,登記在王阿婆名下。為了劉洋孩子入學所需,雙方協商將案涉房屋變更過戶至劉洋名下。2018年9月,王阿婆與劉洋辦理了房屋變更過戶手續,將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劉洋名下。劉洋於2020年5月開始對案涉房屋進行裝修,並於2021年2月入住。自劉洋裝修開始至今,王阿婆同女兒共同居住在女兒家。劉洋於庭審中多次表示其隨時可以將外婆接到案涉房屋居住,王阿婆表示不僅要居住,而且要將房產證名字變更回其本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王阿婆自願將其所有的房屋變更過戶至劉洋名下,雙方形成贈與合同關系。依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王阿婆享有任意撤銷權,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依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案涉房屋已於2018年9月變更過戶至劉洋名下,房屋權利已經實際轉移至劉洋,故王阿婆無權行使任意撤銷權。根據庭審查明事實及雙方陳述,王阿婆雖主張劉洋不孝敬,未向法院進行舉證,且劉洋明確表示願意接王阿婆在案涉房屋同住。法院最終對王阿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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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系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的無償給予受贈人財產的合意。贈與成立後,什麽時候以及什麽情況下可以撤銷贈與,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六百六十三條對撤銷贈與的情形作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此條是對任意撤銷權的規定,即在一般贈與中,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這種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屬於動產,一般為動產標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屬於不動產等需要辦理權利轉移登記手續的,則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之前。本案中,案涉房屋產權已經轉移至王阿婆外孫,因此王阿婆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本條是關於法定撤銷權的規定,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後,只有受贈人出現以上事由的,贈與人才可以撤銷贈與。而且應當註意,這種情況下撤銷贈與需在贈與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譬如本案中,王阿婆主張外孫對其不贍養、不孝順,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劉洋也表示願意將外婆接到房屋一同居住,綜合全案事實及證據,不能證明存在以上法定撤銷的事由,因此王阿婆堅持要把房屋再過戶至自己名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