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
(微信聊天達成的交易算數嗎?)
法言俗語
以案釋法
小王在一家汽車4S店相中了一款車型,向銷售人員詢問了車輛諸多細節,但未在現場簽訂書面購車合同。離開後,小王關註了該汽車4S店的微信公眾號,並與4S店銷售人員通過微信聊天方式繼續溝通,最終敲定了轎車價格等各項銷售細節。4S店通過微信方式向小王發送了《車輛訂購確認書》,小王微信回復同意並支付了2萬元定金。之後,小王反悔拒絕提車,雙方為此訴至法院。小王主張,其作為消費者,雖然現場看了車,但未與4S店簽訂書面購車合同,自己只是在微信上向銷售人員進行咨詢,雙方並未正式訂立合同,4S店應退款。
筆者認為,小王的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電報、電傳、電子數據、電子郵件等能有形表現內容的,屬於書面合同形式,微信聊天內容及《車輛訂購確認書》內容均是書面合同的形式。通過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確認買賣合同已成立,小王的付款行為實質也是在履行該合同。在小王明確表示不再要車的情況下,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小王拒絕提車構成違約,4S店有權收取2萬元定金不予返還。
法官說法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