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國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的提高,財產類型不斷增加,財富的數量也不斷攀升,財富傳承的需求日益顯現。越來越多的國人在海外置業,資產遍布境內外,有的還獲得了外籍身份,或者是在海外定居,這就產生了跨境財富傳承的需求。要知道,財富的跨境傳承可不像普通的遺產繼承那樣簡單。對於跨境財富傳承,很有必要進行提前了解,妥善籌劃。
以下內容均不構成投資建議,僅供參考。
跨境財富傳承的主要類型
具有外籍身份/長期居住在境外
舉例來說,具有外籍身份的人士繼承境內公司的股權,在有些情況下會引起公司性質的變化,從而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造成影響。還有,外籍人士持有國內不動產,在有些城市也會受到限制。另外,外籍人士如果想把繼承的資金匯到境外,也須遵守我國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擁有境外資產
舉例來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於遺囑效力的認定往往存在重大差別,辦理財產過戶的具體手續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如果事先未了解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可能會對財富傳承造成障礙,導致海外資產因為傳承而大量流失。
財富跨境傳承的常見誤區
就以房產傳承來說,如果外籍人士在境外訂立遺囑,繼承人在繼承境內的房產時,通常可能會遭遇三重阻礙。第一,境外訂立的遺囑在中國法下可能無效;第二,一旦繼承人產生糾紛,可能面臨漫長的訴訟程序;第三,即使繼承人沒有爭議,要依據境外遺囑辦理境內房產的過戶,在手續和流程方面也較為繁瑣。
首先,境外訂立的遺囑在中國法下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這是因為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於遺囑成立及生效條件的規定不盡相同,同一份遺囑一般很難同時滿足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要求。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只要遺囑人立遺囑時的經常居所地、國籍國或者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國籍國這四個連接點中有一個為中國,我國法院通常會優先適用中國法來認定遺囑的效力。這樣一來,當事人如果事先未征詢中國律師的意見,境外訂立的遺囑在中國法下有可能是無效的。其次,一旦繼承人不認可遺囑,或者是對遺產分配產生爭議,繼承人一般只能在中國法院提起繼承訴訟,處理境內遺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來說,一審案件普通程序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二審為三個月,但是法院審理涉外的民事案件卻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涉外案件的繼承人可能面臨好多年的訴訟程序,耗時耗力。
最後,退一步說,即使繼承人都能夠認可遺囑、對於遺產分配沒有異議,想要辦理境內不動產的過戶手續,不動產登記中心等辦事機構通常會要求繼承人提供繼承權公證書等材料,不同的城市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因此,繼承人仍然要準備相關的材料,符合程序和流程上的要求,才能順利實現房產的傳承。
有人認為,遺產繼承問題應當由當事人所在國家的法院管轄,如果是外籍人士的繼承糾紛,則中國法院無法處理。其實,這也是一種常見的誤區。
還有人認為,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於繼承方面的規定差別不大,所以無論在哪訂立遺囑或者是進行法定繼承,結果都是一樣的。事實上,這是屬於對法律的重大誤解。
具體到繼承法律來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也是千差萬別。單從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這一規定來說,我國內地和我國香港地區、新加坡的規定就很不一樣。按照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兩類。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則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但是,在新加坡和我國香港地區,父母並非當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定繼承方面的規定和我國存在重大差異。
跨境財富傳承必然涉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尤其是繼承法,而法律法規的不同也會導致完全不一樣的法律後果,對財富的有效傳承造成困擾。
以房產的繼承為例,上海地區要求法定繼承的房產過戶時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遺囑繼承的房產過戶時繳納百分之三的契稅,繼承人將來再次出售房產時,也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由此可見,房產的繼承還是會產生一定的稅費,並非免費。
結 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