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封(含預查封)
查封一般是針對被執行人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等采取的相關查控措施。查控有證不動產為查封,未辦證不動產為預查封,預查封可以等辦好證後轉為查封。
二、 強制凍結
凍結指對財產性權利如股權、各類收益、銀行、證券賬戶、應收款項采取的限制措施。
三、 強制扣押
扣押指對動產如車輛、產品、原材料等采取的扣留等控制措施。
四、 強制劃撥
劃撥指對被執行人查實的存款、工資、分紅等扣劃回法院賬戶。
五、 強制扣留或限制支出
扣留收入指對被執行人將來可能出現的收益如工資、分紅、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采取的預先限制不得支取或要求協助執行單位不得支付給被執行人的措施。
六、 強制提取收入
提取收入指對上述已存在於協助執行人處的款項收入,要求其向法院劃撥。
七、 強制交付
指申請法院強制第三人交付由其保管的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物或票證。
八、 強制遷出
指經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要求占用人)出房屋或土地。
九、 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
指要求法院向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協助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船執照、股權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十、 強制行為
指申請法院責令被執行人作為或不作為一定的行為,如拆除違章建築、成立清算組等。
十一、 申請評估、拍賣、變賣
指申請對法院已查控的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來變現。
十二、 參與分配
指申請參與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被執行人在另案中查控到財產的分配。
十三、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
指申請法院向被執行人的在無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並可執強制執行。
十四、 凍結未到期(或預期)債權
指申請法院裁定凍結未到期(或預期)債權,禁止到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或者第三人向被執行人支付。如預期取得的租金、正在訴訟中的債權等。
十五、 變更、追加執行人
被執行人出現分立、合並、承包、掛靠、更名;或失蹤、繼承;或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不依法清算或其為不具有法人資格(如個體戶、合夥企業)等,可以依法申請變更或追加執行主體。
十六、 強制申報財產
指申請法院責令被執行人主動申報財產並予以執行。
十七、 調查財產情況
申請法院對進行工商、國土、銀行、車輛、證券等“五查”,來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十八、 調查取證
申請調查被執行人賬戶流水來發現資金往來情況,以采取相應措施。
十九、 搜查令
指對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申請法院出具搜查令,強行搜查被執行人的辦公或經營地,發現並強制交出相關財物等
二十、 強制審計
指對被執行人經營實體有收入,但拒不執行判決的申請進行強制審計,已確認相關情況以供執行。
二十一、 公告懸賞
可以申請法院“懸賞”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以發現其隱匿的財產。
二十二、 限制高消費
申請限制被執行人不得進行高消費。
二十三、 限制出境
對經常出境的被執行人,可申請法院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二十四、 列入失信人名單
申請法院將拒不執行的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單,會對其征信有較大的影響,從而給其各類融資行為造成障礙。
二十五、 媒體公告
指申請法院將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信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進行公布。
二十六、 財產調查令
指對法院查控系統無法查到的信息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給律師,以便律師到相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其他財。
二十七、 執行監督
對逾期未執結案件,可申請上級法院進行監督。
二十八、 司法拘留
指確有收入但又拒不申報財產的被執行人申請法院予以司法拘留。
二十九、 罰款
指對拒不申報財產、妨礙法院執行,惡意轉移財產等行為的被執行人或拒不協助執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申請法院對其處以罰款。
三十、 遲延履行金
指申請被執行人承擔延期履行法院判決的遲延履行金,已對其不履行行為進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