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疑:“失信”和“限高”到底有啥區別?

導讀:“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執行人的特定行為,它們有什麽區別呢?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嗎?哪一個才是所謂的“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誰的威力更強一些?它們有什麽必然聯系嗎?



202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全國法院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聞發布會,並回答了記者失信和限高有何區別提問。

問:人民法院實行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以來,有力地打擊了“老賴”的失信行為,積極地推進了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與此同時,我們也註意到一些群眾不太了解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究竟有什麽不同?為什麽一些被執行人既被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也被納入了失信名單?

答:為有效解決當事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轉移隱匿財產等問題,促進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提高司法公信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這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信用懲戒的綱領性文件,也為實行聯合懲戒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據。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和《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兩部司法解釋,並聯合相關部門,對被執行人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市場準入等方面進行聯合信用懲戒;對被采取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限乘飛機、高鐵,限制住宿星級酒店等措施。截止今年11月底,共有901萬被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二者在適用條件、采取的具體措施和退出機制上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規定中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失信懲戒,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11類150項懲戒措施,涉及個人信用,采取的措施涉及面大、範圍廣、比較嚴厲;限制消費,只是對被執行人采取的限制乘坐飛機、高鐵、列車軟臥等九項高消費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對於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會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但是,對於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中的六種納入失信的情形時,才會被納入失信名單。

全國第二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整治了一批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司法公信力的頑瘴痼疾,解決了一批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為了鞏固教育整頓成果,進一步規範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這次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中又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進一步強調,執行幹警在辦理執行案件時,要嚴格區分和把握采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條件,對僅符合限制消費情形的,嚴禁同時納入失信名單。

二是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辦理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時間,規定了情況緊急需解除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解除時限。還明確了失信懲戒適用中的信用修復問題,並探索實行寬限期制度,進一步體現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訂“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兩部司法解釋,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失信懲戒、限制消費工作,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最高法的解釋或有點籠統,如果還不明白,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針對失信和限高的詳細區別,進行了七問七答。

一、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就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

不會,“失信”的適用條件更嚴格,“準入門檻”更高。

“限高”針對“沒錢還”的被執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費”的簡稱,是指當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法院就可以采取該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失信”針對“故意不還錢”的被執行人。“失信”是指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除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被執行人不履行完畢就可以對他無限期進行失信和限高?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規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條件。

一般來講,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完畢,對他的限高沒有期限。只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才可解除限高:

(1)被執行人履行完畢;

(2)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

(3)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執行人因生活、經營必需或其他緊急情況而需進行被禁止的消費活動等。

失信的期限則因被納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區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為兩年,例如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等;當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則可以延長一至三年。而當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三、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內容有重合嗎?誰的威力更強一些?

二者的限制內容有所不同、限制領域有所側重。

限高側重在消費領域限制被執行人的“揮霍”行為,主要包括限制被執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執行人在購買不動產和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學、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方面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則側重在多個社會層面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包括工作就業、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它會使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四、可以同時對被執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嗎?

違反限高會失信,納入失信必限高。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違反限制消費令時,便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五、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不能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錯誤,失信和限高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單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單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為單位的失信行為“買單”。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當單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同時也被限高;但若單位符合失信條件,只能將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能將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通過上一個問題我們知道,“納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單位被納入失信名單,它必然會被限高,則相應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會同時被限高。因此,把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自然要對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六、失信和限高的啟動和解除程序相同嗎?

失信和限高的啟動和解除程序存在許多相似之處。

二者均有兩種啟動方式:

(1)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2)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

而當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時,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執行人履行完畢;

(2)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

(3)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等

七、被執行人認為失信、限高措施有誤采取的救濟措施一樣嗎?

失信、限高的糾錯程序相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可先向執行法院書面申請糾正,經審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看完這七問七答,你能分清“失信”和“限高”了嗎?

如果“法言法語”看得眼花,還有一段順口溜幫助你區分:

失信限高分不清,執行法官來道明。
限高針對沒錢還,失信準入門檻高。
限高期限無限長,失信兩年可延長。
違反限高會失信,納入失信必限高。
如果單位被限高,單位老板必限高;
如果單位被失信,單位老板不買單。
失信限高有相似,啟動解除有雷同。
若對二者有異議,申請復議來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