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執行人的特定行為,它們有什麽區別呢?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嗎?哪一個才是所謂的“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誰的威力更強一些?它們有什麽必然聯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