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繳公司參保不及時,女職工無法享受生育保險,損失誰承擔?

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負有法定繳納義務
委托代繳的公司參保不及時
致女職工無法享受生育保險的損失
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社保代繳公司履約瑕疵
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的免責事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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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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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4月8日,麗麗(化名)入職安安銷售公司(化名),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21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麗麗從事銷售工作,工作地點為江西,試用期工資為6500元/月,轉正後工資為7000元/月。麗麗工作半年後主動提出離職,並跳槽至欣欣公司(化名),欣欣公司依法及時為麗麗繳納了入職以後的社會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

2022年5月14日,麗麗通過剖宮產手術產下一子,並於次月前往當地社保中心申領生育津貼,卻被告知因生育保險未繳滿一年而不符合申領條件。麗麗這才發現,前一家安安銷售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2021年4月、5月的生育保險,致其生產前繳納生育保險的累計月份不足一年,無法按照當地政策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麗麗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安安銷售公司支付因未及時繳納生育保險,致其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損失3萬余元,勞動仲裁委支持了麗麗的請求。安安銷售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將麗麗起訴至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浦區人民法院)。

安安銷售公司訴稱,安安銷售公司已及時委托第三方合作公司為麗麗在江西地區代繳社會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申報社會保險。安安銷售公司已於2021年4月19日將相關社保申報材料遞交給第三方合作公司,其已履行及時遞交材料的義務,本身不存在主觀過失,麗麗2021年4月、5月的生育保險未依法及時繳納的責任在於第三方合作公司,故麗麗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損失不應由安安銷售公司承擔。

麗麗辯稱,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以後,麗麗新入職的欣欣公司已及時完成全部社會保險(含生育保險)的接續工作,期間並未出現社會保險費斷繳情形。即便按照安安銷售公司所述,麗麗2021年4月、5月的生育保險未依法及時繳納是因為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履約瑕疵,在本質上仍屬於用人單位的問題,安安銷售公司不能因此免除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麗麗實施了剖宮產手術,可享有203天產假,在仲裁時已就低按試用期工資6500元/月、產假173天的標準主張生育保險待遇損失,安安銷售公司應按仲裁裁決結果履行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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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安安銷售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具有及時足額為麗麗繳納社會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的法定義務。根據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麗麗未在生育前累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一年以上的責任在於安安銷售公司,安安銷售公司雖抗辯實際由第三方合作公司負責麗麗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繳納事宜,其已及時向第三方合作公司遞交社保申報材料,但即便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履約瑕疵,亦不能免除安安銷售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及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作為責任方應賠償麗麗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而產生的損失

最終,青浦區人民法院判決安安銷售公司應支付麗麗生育保險待遇損失3萬余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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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處於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女職工提供特殊勞動保護。生活中,處於“三期”的女職工普遍面臨生理、心理上的諸多挑戰,對此,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對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多一些關心愛護,遵循誠信友善原則,及時、全面地履行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保障女職工在生育後能夠及時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幾點:

一、職工生育保險的法定繳納主體是用人單位,而非職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據此,用人單位作為職工生育保險的法定繳納主體,在職工入職以後,負有及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法定義務。

二、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生育津貼的支付責任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權時,應遵循合理、限度、善意原則,確保職工已及時參加生育保險。
三、社保代繳公司的履約瑕疵,不屬於用人單位的免責事由

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基於自身經營管理需要或者職工的個人需求等原因,委托第三方合作公司為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含生育保險)的情況屢見不鮮。若第三方合作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出現了未及時參保或者斷繳社會保險費等履約瑕疵情形,職工基於用人單位未履行及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的法定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其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產生的損失,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社保代繳公司的履約瑕疵作為免責事由,其作為責任方仍應向職工承擔相應損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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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