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意向金?

定金、訂金、意向金

一定要分清

否則一字之差,謬以千裏!

在訂立合同時

你是否能夠分清交付款項的性質

屬於“三金”中的哪種“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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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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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在某平臺上A公司註冊的二手車直播間上有意向購買一輛二手汽車,於是支付3000元意向金,後因考慮到對車輛質量不清楚、車輛年限較長以及較市場價格較高等因素,決定不購買此車。董某某多次主張退還意向金,但A公司拒不返還。董某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奈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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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中,A公司辯稱,案涉3000元系定金,董某某交付定金後拒絕購買車輛,系董某某違約,其公司不應返還該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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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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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臺法院認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本案中,董某某在某二手車直播間通過某平臺支付3000元,支付平臺顯示金額性質系“二手車購車通用意向金 ¥3000”,雙方並未另行約定該金額性質為定金,亦未簽訂定金條款或約定違約後果;在雙方微信溝通中,董某某將3000元性質稱為“意向金”,直播間工作人員稱金額性質為“定金”,但雙方在微信溝通中並未就此金額明確為“定金”形成一致意見。現雙方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購車合同,雙方亦缺乏繼續履行合同的合意。董某某交付的3000元屬意向金,在其未提取車輛的情況下,A公司應將意向金予以退還。最終法院確認,A公司返還董某某款項3000元,目前該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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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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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定金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方式。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合同如約履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02

訂金


訂金並非一個法律概念,是日常交易過程中的一個交易習慣。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其不具備定金的性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訂金視作交付預付款,訂金不適用於定金罰則。


03

意向金


意向金嚴格說也不是一種法律概念,是一種行業慣例,是當事人一種自發行為。意向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法律無約定。在交納意向金後,買方獲得優先購買權。在雙方最終建立買賣合同關系時,意向金可抵扣合同價款,未建立買賣合同關系時,賣方需無條件退還意向金。意向金是否可以轉化為定金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轉化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只要轉化為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綜上,意向金未轉化為定金之前,支付方有權隨時拿回意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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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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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大家,定金、訂金、意向金,雖文意差別不大,但法律含義卻截然不同,在訂立合同時,一定要對給付款項性質的條款仔細斟酌,以免因無法退回造成額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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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