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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網精選答問
代位繼承人成年後從未履行贍養義務,應否均分遺產?
答疑意見: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法定繼承以均等繼承為原則,對於盡到較多贍養義務的也只是規定“可以”多分而非“應當”多分。但是就代位繼承而言,代位繼承人僅僅是承繼了其父或母作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權,並不涉及贍養義務問題。這樣的制度安排體現了對贍養的正向鼓勵,但仍然強調維護以身份為基礎的繼承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對於代位繼承人而言,決定其能否均等繼承的根本在於其身份是否符合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當然,此種情況下,如果其他繼承人盡到較多贍養義務,也應當是讓有關繼承人多分,而不是讓該代位繼承人少分。
咨詢人: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李燕
答疑專家: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 熊燕
(摘自《法答網精選答問(第四批)》,載《人民法院報》2024年4月11日第7版)
裁判規則
司法觀點
一、代位繼承的份額一般為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的份額是指代位繼承人通過代位繼承的方式能夠取得的遺產份額。本法(《民法典》,下同)規定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即被代位繼承人如果健在時能繼承多少份額,代位繼承人也一般只能繼承多少份額。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為一般原則,在存在法律規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等情形時,其繼承遺產的份額可能會有所變化,因此本法規定“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代位繼承的效力
根據本條(《民法典》第1128條)第3款規定,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也即,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則無權再繼承遺產。相應地,代位繼承人原則上也就不能再主張代位繼承。但值得註意的是,雖然此時代位繼承人不能主張代位繼承,但仍可參照遺產酌分請求權的相關規定,在滿足法定條件下,主張分得適當遺產。對此,《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17條已經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此外,因代位繼承人或再代位繼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繼承權,故其繼承的遺產原則上僅限於被代位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但考慮到代位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之間的情況差異性,代位繼承人作為繼承人還應接受《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的調整。對此,《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16條也已規定,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