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提醒:永遠要提防當事人,不然自己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近日,“重慶鄒律師”在自媒體上曬出了一張衣服質量標簽上被寫上了字條的照片,發出感觸:永遠要提防當事人,不然自己怎麽死的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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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的介紹是:一個刑事案件,當事人家屬讓幫忙送件衣服進去,我拿著衣服準備檢查一下有沒有違禁的還沒碰到衣服,當事人家屬就很緊張,我就感覺有點問題!!!果然!這是要把我們律師往死裏整啊,我說你這是想把我送進去吧?

師最大的危險是來自自己的當事人


曾經網上有過這樣一則視頻,一刑事案件當事人家屬舉報自己方的辯護律師。視頻裏,一年輕女性手舉身份證,稱自己刑事涉案丈夫委托的辯護律師,不僅遭到後者索要高檔的煙酒及財物,而且遭到後者夥同他人的詐騙,現在要求全網有償征集該律師“一切違法犯罪線索”......留言區裏,還是一如既往的對舉報女子的聲援和支持。


很多資深的律師,都會告誡自己和晚輩,律師最大的危險是來自自己的當事人,無論是代理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任由當事人意願的盲從,很容易讓律師觸犯刑事責任。


是故,很多律師總結出了很多類型的當事人的案件,無論支付了多少的律師費,是堅決不能代理的。分別是:


找過3名以上律師咨詢自己案件法律方案、預測訴訟結果的;
滿嘴都是法律術語,表面是探討案件實則是指導律師訴訟行為,要求保證達到某些訴訟結果的;
將律師視為維權救星,孤註一擲舉債打官司以解決燃眉之急,或是當成生活希望的;
不相信法律卻要走法律途徑,上來就問律師有沒有資源關系,或鼓吹自己關系多硬,讓律師充當走訴訟過場工具的;
案件經過別的律師代理,之後處處表達出對前律師的不滿,引導律師指責同行的;
將律師視為訴訟掮客,要求律師必須約出司法人員、提前獲得司法信息、送出律師費之外的行賄財物,通過律師代理活動達到自己非法目的的;
案件處理過程中,或是有了結果時,讓律師分析出案件處理不理想的人為因素的。

警示案例: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違規傳遞物品案
黃山市司法局接到投訴,稱安徽XF律師事務所程律師在2016年為關押在黃山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提供法律服務期間,利用到看守所會見之便,私自違法傳遞書信、照片給胡某某。經黃山市司法局調查,程某某律師確實存在上述違法行為。

處理情況
2017年1月24日,黃山市司法局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安徽省關於律師執業的若幹規定》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給予程律師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處理依據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一) 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可以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

《安徽省關於律師執業的若幹規定》第十二條均明確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不得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安徽省關於律師執業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案例點評
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給當事人傳遞香煙、書信或親人的照片等物品,是律師最易忽略的違法違規行為,尤其是經驗不足的年輕律師,誤以為遞支香煙、帶封家信都是正常的行為。但實際上這是相關規定明文禁止的行為。當事人在羈押期間必需的生活用品,必須通過監所機關進行傳遞,不得通過律師等任何違規方式遞送。

實踐中,個別律師在會見室內給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香煙,有的甚至將手機、打火機、藥品、食品、剃須刀等交給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上述行為不僅違反相關規定,還有可能發生意想不到的危害後果,也將給律師帶來極大的責任風險。

近幾年來,公安部門對看守所也加強了規範管理,監規愈來愈嚴。作為律師,我們一定要適應新形勢,做到文明執業,不要以身試法、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案例來自創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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