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需謹慎:新《公司法》下公司債權人向股東追責的八大典型場景

近期,瑞幸咖啡、庫迪咖啡創始人陸正耀被強制執行18.96億元一事備受關註,這位連環創業者曾多次因未按時履行法律義務被法院強制執行,近一年內已經被申請執行近30億元。同樣,錘子科技CEO羅永浩曾因創業導致負債6個億,日夜不停做直播上演了一出商界“真還傳”。這二位創業者曾經是多個風投機構追捧的創業明星,他們名下的負債其實就是投資機構淪為不良資產的債權。
投資成功固然投融資雙方皆大歡喜,但是風險投資看走眼也是大概率事件。公司的債權人、包括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合作夥伴、供應商等,在企業無力還債時,即使訴訟“過五關斬六將”獲得勝訴判決,也往往遇到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窘境
2024年7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公司法》,為公司經營不善的債權人追償帶來了利好消息。新《公司法》對於股東違反出資義務、違法分紅、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違反信義義務的董監高和中介機構等主體,均明確規定了更加嚴格的法律責任。相比之前的規定,這些法律責任的“增強版”內容,增加了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力度。直接的效果就是,在公司欠債、無力還債的情況下,債權人追責的主體可以合法地“連坐”至股東、董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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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東為例,筆者分不同的場景,梳理了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擔責八大場景,幫助債權人拓展維權思路和追償主體範圍。

場景1:公司設立時有股東出資不實,公司債權人可追究所有發起人的責任

新《公司法》規定,若公司設立時,有全部或者部分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繳納出資,不管該出資是貨幣形態還是非貨幣形態,債權人均有權要求前述股東補足出資,同時還可以要求設立時已足額出資的發起人股東在前述股東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這裏值得註意的是,就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僅針對原始股東,且限於該原始股東在公司設立時的出資。若後續出現了股權轉讓受讓人不履行出資義務,或是債權人請求股東出資加速下產生的出資義務,其他發起人則無須對出資不足的部分擔責。
(2022)蘇04民終5773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在因公司破產導致部分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況下,其他發起人無須對前述股東的出資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50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場景2:若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其在抽逃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抽逃出資的實質是逃避履行出資義務。該情形下,債權人可以起訴抽逃出資的原股東,請求其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抽逃出資通常具體表現為: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以及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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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股東抽逃出資的手段可能不斷翻新,法院越來越傾向於用“實質優於形式”的理念進行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21年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河南省中原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新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案”中,所涉抽逃出資的行為較為特殊,即股東將同一筆出資循環多次增資到目標公司,其後又將該出資流向其控制的第三方,再通過第三方減資來抽回出資。判決認為,在股東實際控制的第三方公司未作減資變更登記時,股東的整體行為構成抽逃出資,應依法對目標公司的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也是近年來法院在民商事審判中強調的“穿透性思維方式”具體的體現。
新《公司法》第53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場景3:若股東違法減資,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其在減資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減資一般會導致公司的償債能力下降。除新《公司法》規定的簡易減資以外,普通的減資導致公司資本流出至股東處,企業償債能力受損,從而傷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減資必須嚴格依據法定的條件和流程。若出現違法減資的情形,債權人可要求違法減資的股東在違法減資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在(2023)京03民終7237號案件中,豪久公司就其減資事宜僅登報公告,未單獨書面通知其已知債權人城建公司,法院認定豪久公司構成違法減資,支持了債權人關於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請求。

需要註意的是,即使股東在減資後未實際取回出資,只要存在違法減資行為,亦視為實際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江蘇省高院發布的典型案例“貨運公司訴陳某、徐某、楊某公司減資糾紛案”中,生效判決認為,公司股東辦理減資過程中未通知已知債權人,也未進行清償或提供擔保,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即便股東陳某未從公司取回出資,但該出資已由股權轉化為對公司的債權,會導致其清償順位提升,遂判決陳某在減資範圍內就公司欠付的案涉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226條:違反本法規定減少註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場景4: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債權人可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新《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終於突破了此前立法和司法實踐要求的“高門檻”,如之前要求作為債務人的企業處於破產或清算階段、具備破產原因、惡意延長出資期限等。新《公司法》明確了在公司不能如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即可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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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東省高院2022年發布的典型案例“某貿易公司訴某化工公司等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公司股東明知債權人已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卻公然通過公司決議延長全部認繳資本的出資期限,應當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新法施行後,即使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沒有如上文般“公然挑釁”,只要公司出現到期不還的債務,就有可能被債權人要求提前出資。也就是說,在新《公司法》下,債權人要求股東加速到期替公司償債無須證明股東“有過錯”。至於債權人是在起訴公司時可以一並起訴尚未出資的股東,還是需先起訴公司再起訴股東,尚需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新《公司法》第54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場景5:公司存在繼受股東未履行實繳義務的,公司債權人可要求新老股東均擔責

無需區分股權轉讓人是否存在濫用出資期限利益、惡意逃避債務等惡意,只要出現受讓方未按期繳納出資的情形,債務人即有權向該股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在欠繳的出資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情形下,對於轉讓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方是第一順位出資人,轉讓方對受讓方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而在轉讓時存在瑕疵出資的情況下,如轉讓方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為保障債權人權益,除受讓方已盡審核義務的特殊情況以外,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對公司的債務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在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終116號案件中,中旅西北公司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就以0元對價轉讓了股權,受讓方亦未繳納出資,法院認為該公司惡意轉讓股權,判決該公司對沙苑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其認繳而未實際出資的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新《公司法》下,債權人可在起訴時將公司與股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列為被告,增加償債的可能性。
新《公司法》第88條: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場景6:股東若與公司人格混同,可要求其連帶擔責

認定公司與股東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一般是從二者在財產、業務、人員、住所等方面是否存在獨立性予以判斷,其中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如果股東存在代收公司款項、公司財務與股東財務混同等,債權人就可以要求股東對於公司的欠債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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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最高法民申463號案件中,法院基於陳某為易達公司法定代表人、絕對控股股東,易達公司財務賬簿缺失、財務管理混亂,公司資產流向不明,陳某代收公司工程款,致使佳億公司對易達公司債權至今無法清償等案件事實,認定佳億公司主張陳某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理由成立,判決陳某對易達公司欠付佳億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23條第1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場景7:若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為債務人,可追加股東為共同被告

若向一人公司追償債務,則可以直接追加股東為共同被告。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當債權人起訴公司和股東時,由被告(股東)對於公司財產與己方個人財產沒有混同進行舉證。究其原因,一人公司缺乏分權制衡的內部治理結構,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極易混同。設置舉證責任倒置,有助於強化一人公司的財產獨立性,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
當夫妻公司為債務人時,亦可考慮分別追加夫妻兩人與公司一同作為被告。雖然立法沒有直接規定,且實務中對於夫妻公司是否為實質上的一人公司、舉證責任是否倒置均存在爭議,但是夫妻公司中確實存在公司出資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客觀利益高度集中、主觀意思表示高度一致、公司內部缺乏有效監督、公司財產易被挪作私用等情況。同時,結合司法實踐中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號案件、廣東佛山中院(2021)粵06民終12402號案件等均認為除非另有反證,夫妻公司為實質上的一人公司。故債權人可以將夫妻兩人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以進一步增加公司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新《公司法》第23條第3款: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場景8:公司違法分紅的,可要求股東退還

若公司分紅未滿足彌補虧損、依法提取公積金、繳稅等前提條件,違法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債權人可嘗試通過確認違法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要求股東將違法獲取的款項歸還公司、重新啟動對公司的執行程序,或在確認股東會無效後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股東在違規分紅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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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利潤分配關乎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因此法律嚴格規定了利潤分配的前置事項。根據新《公司法》第210條的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同時,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新《公司法》第211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應當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是在新《公司法》背景下,筆者總結的公司債權人在向公司追債的同時,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的八大場景,將償債義務由冷冰冰的“法人”落實到了血肉豐滿的具體的“人”。面對公司債務難以執行的困境,債權人維權擁有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行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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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具體維權時,以何種案由追究股東責任,是在債權糾紛中直接作為共同被告,還是需要另行起訴追責,抑或是在執行階段作為可供執行的財產來源提出,以及債權人為追責可以行使哪些調查權利獲取證據等,均需要司法解釋和實務進一步細化。薛京律師團隊將總結實務經驗,另外成篇分享。
此外,從另一個維度看,作為企業的股東,建議企業主從以下方面做好個人與企業債務風險的有效隔離:

1.學習法律知識,增強守法意識

新《公司法》對於出資方式、期限、違反公司資本充實義務的責任承擔等做出了多處修改,對於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創業者應當熟悉《公司法》,至少應當知道作為股東的各大風險和底線在哪裏。

2.尋找靠譜“隊友”,簽署內容完善的合作協議

創業不僅需要找“好人”,更需要“親兄弟明算賬”。股東之間務必簽署涵蓋了出資、股權轉讓、盈虧分配、退出、違約責任承擔等的股東協議或合作協議。只有事先約定得足夠詳盡和明確,才能最大限度減少與“不靠譜”股東合作的牽連風險。

3.優化持股結構,盡可能避免設立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

合理的股權結構是公司健康運營的前提。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雖然治理高效、溝通成本低,卻也容易被認定為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科學合理的股權架構才能有助於合法實現企業與家庭風險隔離、創業者輕裝上陣。

4.利用保險、家族信托等財富管理工具布局家庭資產,做好家企隔離

筆者團隊向來強調“先規劃再創業”,創業者除了勇氣還應當有隔離風險、照顧家小的智慧。創業之路,往往要求創業者把全部身家拿去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創業之前合法地把一部分資產轉化為有隔離功能的家庭資產,如家庭保障性保險、家族信托等,是一個創業者應該具有的規劃智慧。

創業道路上,請帶好一本《公司法》。新《公司法》到底是債權人維權的利劍還是創業者隔離風險的盾牌,端看對《公司法》的研讀與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