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資本市場快訊: 2024年4月19日

聯交所上市公司新庫存股份機制6月11日生效 股份再出售須遵守發新股禁售期規定

 

港交所(00388)上周五(4月12日)刊發有關庫存股份的《上市規則》條文修訂建議的諮詢總結,指所有建議均獲大多數回應人士支持,同時宣布新庫存股份機制將於今年6月11日生效,旗下聯交所將如諮詢總結所述對《上市規則》作出輕微修訂。其中主要修訂包括刪除有關註銷購回股份的規定,容許以庫存方式持有購回股份。發行人再出售庫存股份須遵從現時適用於發行新股的《上市規則》規定。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港交所致力提升上市制度的競爭力,支持香港資本市場持續蓬勃發展。該所很高興看到市場非常支持在《上市規則》引入新庫存股份機制,相信有關措施可為發行人提供更多靈活度,方便他們透過股份購回及再出售庫存股份來管理其資本結構,同時維持有關發行人的股份交易公平有序,並確保股東獲一致及公平的待遇。

 

《上市規則》的主要變動包括刪除有關註銷購回股份的規定,讓發行人可根據其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以庫存方式持有購回股份。發行人再出售庫存股份須遵從現時適用於發行新股的《上市規則》規定。

 

另外,為減低證券市場操縱及內幕交易的風險,以維持市場公平有序,就下述活動施加為期30日的暫止期:(i)購回股份後再出售庫存股份(受若干豁除條文所規限);及 (ii) 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後再在聯交所購回股份;及禁止在下述情況下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i) 擁有未披露的內幕消息;(ii) 公布業績前30天內;或 (iii) 明知交易對象為核心關連人士。

 

聯交所同時將對《上市規則》作出其他相應修訂,包括允許新上市申請人在上市時保留其庫存股份,但任何庫存股份再出售均須遵守與發行新股相同的禁售期規定;又要求發行人(作為庫存股份持有人)就《上市規則》規定須經股東批准的事宜放棄投票。

 

在《上市規則》各個不同部分(例如計算公眾持股量及規模測試時),發行人須要將庫存股份從已發行股份或有投票權股份中剔除。修訂後的《上市規則》要求發行人在說明函件中披露其擬購回的股份是否會被註銷或被保留作庫存股份的意向;及訂明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再出售庫存股份包括由其代理人或名義持有人代為進行的庫存股份再出售。

 

《上市規則》條文修訂將於2024年6月11日生效。關於已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有關註銷購回股份的規定的海外發行人,聯交所將提供過渡安排,使其可在生效日期後的第二次股東周年大會前符合經修訂的《上市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