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及國民保險意識的進一步增強,非香港居民赴港購買保險的現象日益增多,其中內地居民占據了相當大比例。
香港與內地的保險業務在適用法律、監管政策和保險產品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
以下是購買香港保險產品涉及的幾個重點法律問題。
其一,法律保護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七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鑒於香港保險機構並非在內地設立的保險機構,故香港保單不受內地法律保護。
其二,投保地區層面
香港保險產品在全球範圍內具有較高的競爭力,且其保險產品可面向全球銷售。香港保險業條例遵循屬地發生制原則,即所有在香港合法銷售和簽署的保單都受到香港法律保護。故,內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單,需親自赴香港投保並簽署相關保險合同,並確保所購保險合同符合香港法律規定;如因香港保單發生爭議,投保人需要按照香港地區法律維權。如果在境內投保香港保單,既不受內地法律保護,也不受香港法律保護。
其三,售後服務層面
2020年4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20〕95號),明確提出支持香港、澳門保險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保險售後服務中心,以更好地滿足粵港澳大灣區居民日益增長的跨境保險服務需求。
目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在積極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建設工作,期望該服務中心能盡快投入運營,為持有港澳人身險保單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提供便捷的售後服務,從而提升大灣區的金融服務便利化水平。
需註意,雖然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將設立,但其服務對象主要針對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因此在服務的普及性上還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此背景下,若發生相關糾紛,保險消費者可以選擇向香港的保險投訴局投訴,但該局目前的賠償裁決上限是120萬港幣,超出該限額的賠償糾紛則無法通過該局裁決處理。若選擇通過法律訴訟途徑維權,相較於內地,香港的法律訴訟費用相對較高,當事人可能需要承受更高的時間與費用成本。
其四,賠付空間層面
香港保險市場經過多年發展,已經具有比較高的監管標準和嚴謹的法律法規,以確保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規範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因此,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和客戶都必須遵循合同約定的條款,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賠付。對於消費者而言,購買保險時應充分了解合同條款,確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賠付。
其五,破產保護層面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公司監管較為嚴格,對於人壽保險而言,每出售一份,會要求保險公司將該份保單80%價值的資產維持在香港,以便更好地保障保險消費者的利益。持有長期壽險保單的香港保險公司不能自行解散,其在瀕臨破產時有兩種選擇,首先是重組,其次才是清算;只有支付已有的保單費用或者成功轉移保單到新公司,原公司才能獲批破產,且保單條款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