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的律師,不知道商標惡意註冊訴訟還能這麼打!

我國的商標體量十分龐大, 根據商標局數據統計,我國是世界上商標申請量最多的國家,連續十多年位居世界第一。


商標市場的壯大,帶來的是層出不窮的商標侵權問題,這無疑也給執業律師帶來了巨大的市場。這其中,商標惡意註冊就是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也註定成為從業者繞不開的“疑難雜癥”。


馳名商標、在先權利、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等內容,衍生出起訴案由的選擇、是否屬於法院審理對象、民事訴訟與行政無效交織等問題,律師在實務操作中往往會遭遇重重阻礙。


我國《商標法》以保護“註冊在先”為原則,且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如果主張的被訴侵權標識是註冊商標,那麽必須要行政程序前置。這就構成了“已註冊惡意商標”的實務痛點之一——註冊商標之間爭議的民事不可訴性。


亦即,律師在為企業進行維權時,須先通過商標無效程序,在宣告被訴侵權標識無效之後,才可以再提起民事訴訟。


按照現在商標案件的審理進度,一般一個商標從無效提出到最終行政訴訟二審判決做出,平均需要經歷五年的時間,而從註冊到被無效這幾年的時間,卻變成了侵權企業實際意義上的豁免期。這對被侵權企業來說,損失是不可估量的。


從停止侵權角度出發,相比於行政無效程序,知產律師幫助企業啟動民事訴訟顯然更容易。蜻蜓點水般地提出異議、走無效程序只能隔靴搔癢,具有較高即時性、能夠讓侵權人付出高額賠償的民事訴訟才是打擊山寨企業的利器。


那麽,律師如何對惡意搶註商標行為本身啟動民事訴訟?依據“其他在先權利”“馳名商標”“不規範使用”等又應該如何具有針對性地啟動民事訴訟?註冊滿五年的“老怪級惡意註冊商標”怎麽打?


面對已註冊惡意商標,

律師如何通過民事訴訟破解?



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重要標記,是企業信譽的體現,更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


惡意註冊商標,指的是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和搶註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行為。


知產律師在幫助被侵權方進行維權時,可以先嘗試對這種行為進行拆解。


比如,商標申請人明知某一商標已為他人在先使用,卻仍然出於不正當競爭目的進行註冊,這就構成了“惡意”行為。再比如,有的申請人存在大量囤積註冊商標的行為,甚至已經超出其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此種就屬於“不以使用為目的”的範疇。


總的來說,惡意註冊商標通常表現為惡意囤積商標、高價轉讓、許可他人、惡意訴訟等;這類情形屢見不鮮,不僅嚴重損害了被侵權方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及商標管理秩序。


知產律師在進行維權時,註冊商標之間爭議的民事不可訴性,成為亟待解決的關鍵。這時候就需要律師著眼如何啟動民事訴訟,進行針對性的學習和訓練。


一般來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除了對惡意搶註商標行為本身啟動民事訴訟以外,還可以通過“其他在先權利”“馳名商標”“不規範使用”這三條路徑來“對癥下藥”,逐個進行破解。


馳名商標禁用權為例,它是最能徹底解決問題的選擇。但選擇這個路徑,也就意味著審理周期較長、法院的審理難度較大,且對於達成條件、被告規模都有一定要求。


同時,“不規範使用”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法院認可度也較高,這也給了律師依托超過核定範圍、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各種形式來作為切入點啟動民事訴訟的機會。


另一方面,商標權的核心在於“使用”而非“註冊”,對商標權人來說,這就具備了極大的不確定性。然而,即便是註冊商標與著作權、企業名稱等權利平等地受保護,在有其他在先權利的情況下,註冊商標本身如果侵犯了在先權利,也當然地構成侵權。因而,通過“其他在先權利”啟動民事訴訟,也成為可以努力的方向之一。


面對疑難商標訴訟,各位知產律師道阻且長。但只要找到合適的路徑和破解招式去進行發力,難點、痛點都將各個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