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區大型犬撕咬一名2歲半女孩,孩子受傷嚴重。事發後當日,崇州警方通報,涉事為羅威納犬,有主人,女孩唐某已經被送往醫院,經診斷,唐某全身多處咬傷,右腎挫裂傷,右側肋骨骨折。經全力救治,已完成傷口清創手術,生命體征平穩。醫療救治專家組將根據檢查情況完善後續醫療救治措施。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全力展開調查處置工作,將根據調查情況依法嚴肅處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註。那麽養狗不栓繩,狗咬人致重傷,狗主人需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呢?今天推送一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問律小編)
案號:(2017)湘1121刑初650號
裁判日期:2018年3月20日
案由: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簡要案情
2016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胡小偉所養的兩條大狗先後咬傷蔣某1、文某、唐某2、曾某1等人,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1、2016年12月18日,受害人蔣某1在祁陽縣原種場2組碧桂園大門內被胡小偉所養的兩條大狗咬傷頭部和小腿,經送永州市中心醫院治療花醫療費8283.54元,被告人胡小偉只賠償2500元。
2、2017年7月7日,受害人唐某2在祁陽縣原種場2組被胡小偉所養的兩條大狗咬傷多處,後經送祁陽縣中醫院治療花醫療費2萬余元,被告人胡小偉只賠償500元。
3、2017年8月26日19時許,被告人胡小偉騎摩托車帶起上述兩條沒套狗鏈的大狗(一條叫“雄霸”,一條叫“豹子”)到浯溪大橋北邊橋下湘江河裏洗澡,洗完澡後回家路過橋下靠近祁陽縣委黨校一條小路時,兩條狗將騎電動車路過的受害人曾某1咬傷。後經法醫鑒定曾某1的傷勢構成重傷二級,共花費醫療費近30萬元。
控方意見
祁陽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胡小偉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胡小偉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量刑建議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
辯方意見
被告人胡小偉表示認罪,願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但現在無能力賠償,其親屬也無能力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綜合評判
被告人胡小偉明知其飼養的是烈性犬,曾經咬傷過多名被害人,繼而帶所飼養的烈性犬外出時未套狗鏈、未盡看管義務,輕信自己能夠制止狗傷人的行為,又咬傷被害人致重傷二級,給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被告人胡小偉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後果,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其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情節較輕,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以過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小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根據被告人胡小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胡小偉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