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承載著逝者的信任與囑托,鏈接著財富的流動與傳承,同時也有著嚴格的法定形式與要件。為此我們就來看看如何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以及實踐中常見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
Part 01
我的財產我做主,我要訂立一份遺囑把財產留給我的貓,可以嗎?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可見在我國,個人可通過遺囑繼承財產,國家、集體、組織也可通過遺囑取得財產。寵物在法律上是沒有繼承權的。這樣的遺囑也是無效的。
Part 02
訂立遺囑,是想怎麽寫就怎麽寫嗎?
當然不行。
遺囑的法定形式——訂立遺囑須規範,法定形式要遵守。
《民法典》繼承編保留了原繼承法的五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新增兩種法定遺囑形式,即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
下面就上述遺囑的法定形式和需要註意的問題予以展開和提示:
1.自書遺囑
《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需要註意的問題:
(1)自書遺囑的全部內容均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電腦打印,只能用筆書寫。
(2)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自書遺囑書寫完畢,遺囑人須在遺囑末尾親筆寫上自己的姓名。
常見無效情形舉例:
①自書遺囑末尾沒有簽名,只是在遺囑開頭書寫“我叫張三”;
②自書遺囑末尾沒有遺囑人簽名,而是僅加蓋名章或捺手印。
(3)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註明年、月、日。即年、月、日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常見無效情形舉例:自書遺囑末尾沒有註明年、月、日,而是在遺囑內容中書寫為“我今天九十三歲了”。
(4)自書遺囑中的塗改、增刪部分效力問題。自書遺囑盡量避免大面積的塗改與增刪,遺囑人應在塗改、增刪的地方進行簽名確認並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
《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需要註意的問題:
(1)代書人、見證人的資格
《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①代書遺囑,見證人系某公司,遺囑上加蓋公司公章。該遺囑是否有效?
只有自然人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因為遺囑見證是見證人通過親身感知來證明遺囑真實性,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具備感知能力,不具有見證人資格。
②何為“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可以根據個案情形判斷。比如,代書遺囑中,盲人不能作為見證人。又如,錄音錄像遺囑中,耳朵失聰人員不能作為見證人。
③何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直系親屬、配偶等,此外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也應視為有利害關系。
比如,小王與小張存在民間借貸糾紛,小王作為債務人,欠小張100萬元未償還。小王的父親訂立代書遺囑,不能請小張作為見證人,因為小王是繼承人,小張作為小王的債權人,是利害關系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2)代書人、見證人的義務
訂立代書遺囑過程中,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代書人進行代書、見證人在場見證,上述三個行為要在時間上具有同步性,空間地點上具有同一性。司法實踐中,涉及代書遺囑的案件中,需代書人、見證人作為證人出庭,陳述遺囑訂立過程。
比如,代書遺囑的見證人賈某陳述,其未當場見證遺囑訂立的整個過程,那天他因為堵車來晚了一個小時。到了立遺囑人家中,即由其家人拿出已經寫好的遺囑,賈某在遺囑中的見證人處簽字。賈某的見證不符合法律規定。
3.打印遺囑
《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需要註意的問題:
(1)由於打印字體與手寫字體不同,難以通過筆跡鑒定方式確定真偽,不易確定事後是否存在修改更換,因此與傳統紙質遺囑不同的是,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每一頁簽名。
(2)打印遺囑是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遺囑,不要求電腦制作和打印行為必須由遺囑人本人完成,也就是說無論是由遺囑人本人打印還是他人打印,均應認定為打印遺囑,而不能因為打印人不同而認定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
(3)打印遺囑與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均要求訂立遺囑與見證在時間上具有同步性,空間地點上具有同一性。
4.錄音、錄像遺囑
《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需要註意的問題:
(1)記錄姓名時,應當清晰說出自己的正式姓名,最好是念出自己的身份證號碼,以便於確認身份。遺囑人和見證人應按照一定的順序,依次進行,確保陳述清晰、真實。
(2)記錄肖像時,錄像中的影像不能模糊,尤其是臉部圖像需要清晰呈現出來。註意錄音錄像時,要保持一直錄攝,即一鏡到底,避免分成幾段錄制。
(3)記錄年、月、日時,遺囑人和見證人都必須在錄音錄像中記錄。
5.口頭遺囑
《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需要註意的問題:
(1)前提條件是遺囑人遇到了危急的情況(如突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突發疾病等)。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訂立口頭遺囑。
比如,當事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多次向家人或鄰居說過去世後將遺產留給自己,是否為口頭遺囑?
不屬於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和一般的日常聊天、談話中所述的後事安排是有本質區別的。
(2)危急情況消除後,口頭遺囑並非直接無效,只有在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才無效。
6.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1139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需要註意的問題:
當數份不同形式的遺囑真實性發生爭議時,雖然公證遺囑形式更嚴格、程序更嚴謹,但本質上與其他形式的遺囑並無不同。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於其他形式遺囑的效力。因此,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即在存有數份遺囑的情況下,完全按照立遺囑的先後順序確定立遺囑人的最後真實意思;立遺囑人也可以自由通過其他形式的遺囑改變此前訂立的公證遺囑的內容。
Part 03
哪類遺囑還有“特殊時限”要求?
遺囑除了必須符合上述法定形式外,還有一類遺囑,有著特殊的“時限要求”。那就是通過遺囑方式將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即為遺贈。
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受遺贈人通過遺囑獲得遺贈人的遺產,除了一份有效遺囑外,還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接受遺贈的時間限制: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這“六十日”的起算時間點是受遺贈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事實開始起算。此外這60日的時間在法律上是不變期間,不得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2)應當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表示應當明確,不能以沈默的方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