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轉財產再離婚,法院判少分!嚴重時可能淨身出戶

夫妻感情破裂鬧離婚
怎料丈夫耍起了“小聰明”
先轉移財產後提出離婚
本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還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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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內暗度陳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四川彭州,張先生與黃女士經人介紹相識並登記結婚,婚後夫妻倆與男方父母共同居住,未共同生育子女。多年來,黃女士一直在家務農和照料老人,張先生則在外工作。


2017年的一天,張先生和黃女士出遊時在高速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報廢。張先生稱,申請保險理賠要花費很長的時間,讓黃女士把存在她卡上的16萬元先拿出來買車。黃女士同意並照做了。在保險賠付款11萬元到位後,除去夫妻共同花銷後,張先生便將保險賠付款中剩余的8萬元存到自己名下。


黃女士表示,剛結婚的時候,張先生將在外掙的錢全部交給她保管。後面兩人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感情逐漸出現裂痕,張先生就不再把錢交由她保管了。2021年初,張先生將其名下的存款8萬元轉走,並將新購買的小汽車轉移登記至其姑父名下。2022年初,張先生主動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黃女士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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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從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出發,按3:7的比例分割財產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黃女士表示同意離婚,但提出張先生存在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夫妻雙方已發生矛盾,張先生對其名下的較大數額現金存款去向不明,且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車輛過戶到他人名下的行為,不能作出合理說明並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而且較大數額財產支出也不符合其日常生活開銷水平,應認定為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予以不分或少分。

法院從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出發,對夫妻共同財產即張先生取出的銀行存款和車輛現有估值共計17.12萬元,按3:7的比例進行分割,遂判決張先生在判決生效後支付黃女士70%的財產價值約11.98萬元。

法官:轉移、隱匿夫妻財產,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家庭中出現信任危機,夫妻二人感情出現裂痕,家庭的溫馨不再,夫妻一方或雙方就開始為自己謀取後路,家庭逐漸變成爭奪子女、財產的“戰場”。


司法實踐中,隱匿、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具有一定隱蔽性,特別是不直接掌控財產的一方取證過程有一定難度,法院在審理是否具有隱匿、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時,主要結合當事人的生活習慣和消費能力進行綜合判斷,同時需要審查資金流水是否存在有大額資金流出、支出超過生活必需等情況。


《民法典》明確規定,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投資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但部分人仍存在思想誤區認為自己掙的錢就應該歸自己,抹殺另一方對家庭的貢獻,甚至在婚姻亮起紅燈時想方設法轉移財產,以期“私吞”更多財產。對於轉移、隱匿夫妻財產的行為,屬於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的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可以據此主張轉移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結合具體案情在分割財產時向弱勢一方傾斜,有利於保護弱勢一方在財產分割中應享有的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