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殘疾賠償金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離婚的時候

往往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

那麽,夫妻一方受傷

所得的殘疾賠償金

能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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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認識,於2008年經政府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二子。2022年某天,被告在外出時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被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20余萬元。因原、被告婚後矛盾不斷,原告於2023年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撫養婚生孩子,依法分割共同財產。經多次調解,原、被告對解除婚姻關系、孩子撫養達成一致意見,但對被告理賠的殘疾賠償金爭執不下。

原告王某認為,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得到的殘疾賠償金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取的,且發生交通事故時,原、被告夫妻關尚在維系中,該筆賠償款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被告張某認為,其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傷,獲取的十級傷殘的賠償金是肇事車輛對個人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補償,應屬於個人財產,原告不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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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焦點



被告張某在交通事故中獲到的殘疾賠償金是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財產還是被告張某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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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根據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因傷致殘後勞動能力喪失導致收入減少的賠償。本案中,盡管該殘疾賠償金是被告在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取的,但是該筆賠償具有身份性和專屬性,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為被告的個人財產,原告無權主張分割。經承辦法官釋法明理,原告不再主張分割被告的殘疾賠償金,雙方在財產方面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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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被告張某因交通事故導致身體受到傷害致殘,其所獲得賠償款並非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的勞動所得,而是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為照顧解決受害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狀況而作出賠償或者補償,是對受害方的撫慰和治療的專門費用,其賠償的對象和條件是特定的,這與身體受到傷害一方的人身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本案張某因交通事故獲得的賠償金屬於其個人財產,其妻在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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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