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女子將3歲幼子從窗戶拋下墜地身亡!躁狂狀態下殺人如何判決?

重慶巴南警方通報,4月1日7時許,巴南區人何某(女,37歲)在渝南大道一小區22樓家中突發躁狂,持菜刀將其婆婆砍傷後,將3歲幼子從窗戶拋下墜地身亡。目前,傷者正在醫院接受治療,無生命危險。何某已被警方控制,親屬鄰居反映其近期精神行為異常。案件正進一步偵辦中。
什麽是躁狂發作?發作者會有哪些危險行為?躁狂狀態的犯罪行為如何評判?

據微信公號“ 珠海市心理危機幹預中心”發布的文章介紹,躁狂發作是心境障礙的一種表現形式,特點是心境高漲、活動增多以及思維奔逸為特點的“三高”癥狀,可以伴有妄想或誇大觀念、沖動行為等表現。

文章稱,躁狂發作患者可有嚴重程度不等的社會功能障礙,以致給自己或他人帶來危險或不良後果。

另據洛陽市第五人民醫院微信公號,躁狂癥患者的情緒變化非常大。情緒就像坐過山車,可能突然欣喜若狂,轉眼又暴跳如雷或黯然神傷。他們的情緒極其不穩定,一丁點小事就能讓他們大發雷霆。倘若他們的想法被駁斥,或需求未得到滿足,可能會采取攻擊或破壞行為。有些患者在發病時,也可能暫時情緒低落。這種情緒化的波動使得他們與他人建立穩定關系變得困難重重。

我國刑法規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重慶巴南警方的通報,將3歲幼子從窗戶拋下致其墜亡的女子“在家中突發躁狂”。但
涉事女子是否有精神疾病,事發時是否病發,有無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尚有待警方進一步偵查和權威機構鑒定

澎湃新聞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
檢索到多起故意殺人案中,經鑒定案發時被告人躁狂發作,法院判決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起殺妻案中,被告人被評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但法院判決對其強制治療。

丈夫殺害妻子,因案發時躁狂發作
被評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據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書,2020年11月19日14時許,邢博越持剪刀、菜刀等兇器將其妻子李某頸部劃傷,造成李某當場死亡,後邢博越報警並在現場被民警查獲。
經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邢博越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案發時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發作。其2020年11月19日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2021年5月,經北京市公安局監所管理總隊司法鑒定中心對邢博越再次進行精神病鑒定,邢博越診斷為雙相障礙,實施違法行為時處於有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發作,受精神疾病影響實質性辨認能力喪失,評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石景山區院認為,
邢博越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雖經法定程序鑒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行為具有社會危險性,且經過治療其精神病尚未治愈,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應予以強制醫療

男子躁狂發作殺害兄弟,
被評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據江西撫州中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書好和被害人陳某系兄弟關系。2020年3月16日7時30分許,陳某來到陳書好家,叫陳書好去做某事,陳書好不同意並用鋤頭朝陳某頭部擊打數下,致陳某頭部出血當場倒地,之後陳書好逃離現場。9時40分許已死亡的陳某被村民發現。同日,陳書好在撫州市東鄉區火車站門口被民警抓獲歸案。經江西省精神學司法鑒定所鑒定,
陳書好患狂躁發作,案發時處於疾病的發病期,案發時其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部分削弱,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
被告人陳書好因不滿被害人陳某使喚其做農活而持鋤頭朝被害人頭部擊打,致被害人顱腦功能損傷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陳書好作案時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可從輕處罰。撫州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書好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確認。關於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能夠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的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信。

撫州中院判決,被告人陳書好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妻子欲投毒殺害丈夫未遂,
被評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據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經審理查明,2020年春節前後,被告人王某1因懷疑其丈夫王某2有外遇而產生投毒殺害王某2的想法,後王某1購買了老鼠藥準備作案。2020年4月5日5時許,被告人王某1趁為王某2做早飯之機將事先準備好的老鼠藥放入早飯中,王某2食用後去上班。王某2走後王某1對自己下毒的行為產生悔意,遂到公安機關投案,公安機關聯系上正在上班的王某2,後王某2趕往醫院檢查救治,經住院治療後王某2康復出院。
經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王某1精神疾病診斷為雙相障礙,為有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案發後,被害人王某2對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表示諒解。

豐南區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1因婚姻家庭糾紛,在食物中投放老鼠藥,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王某1患有精神疾病,犯罪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其犯故意殺人罪系未遂,在犯罪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認定具有自首情節,且獲得被害人諒解,應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豐南區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