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收到過這樣的短信:“秒殺 低價……退訂回TD”?
你在休息時是否有過這樣的經歷:昏昏欲睡時手機突然叮的一聲彈出消息,卻發現吵醒自己的是營銷短信?
你是否因未讀營銷短信產生的小紅點而“強迫癥發作”卻無可奈何?
上述情況也是李先生的煩惱。因為深夜收到營銷短信,影響了正常休息,李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李先生的主張有法律依據嗎?
李先生多次收到某科技公司向其發送的營銷短信,短信內容包括:“年度會員日,全年底價,今天最後一天預約,戳網址搶購,回TD退訂”“史低價,12期免息贏返現,回TD退訂”“XXX元起,12期免息贈U盤,戳網址,回TD退訂”等。短信發送時間大多在15、16時以及19時到23時,李先生不堪其擾。經過回憶,李先生並未註冊過該公司的會員,亦未授權或同意接收該公司的營銷短信。李先生認為,科技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個人信息權益及私人生活安寧權益,遂將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並向其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在訴訟中,雙方達成和解,由科技公司對李先生進行賠償、口頭道歉,李先生也撤回了起訴。
李先生的煩惱了結了,但本案帶來的思考並未結束。科技公司未經同意發送營銷短信的行為在法律上應如何認定?李先生的主張有法律依據嗎?
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電話號碼。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14條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且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其中,個人信息“處理”是指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由此,李先生的手機號碼屬於其個人信息,某科技公司向其發送營銷短信,涉及對李先生手機號碼這一個人信息的處理,即收集、存儲涉案手機號碼以及向其號碼傳輸營銷信息。上述行為均未經李先生明確同意,系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侵害了李先生的個人信息權益。
實踐中,個人信息侵權時有發生。在法律上,未經自然人明確同意、在其不知情或明確表示拒絕的情況下,仍實施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即構成個人信息侵權。在互聯網經濟下,手機號碼是有經濟價值的個人信息,侵害此種權益的現象尤為常見。在遇到此類侵權時,消費者可明確表示拒絕,要求其刪除信息,依法維權。
生活安寧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個人身體、心理、精神安寧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生活安寧權作為隱私權的重要內容,受民法典保護。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侵犯生活安寧權構成要件包括以下部分:(1)實施了侵害安寧權的行為,如侵入私密空間,窺探私密活動、以電子郵件、短信等形式進行通訊侵擾;(2)該行為具有損害後果,即該行為造成了擾亂私人生活安穩寧靜秩序的實質後果;(3)行為人對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過錯;(4)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間有因果關系。前述案例中,科技公司多次在深夜向李先生發送商業信息,多條短信發送時間在22時後,該時段系一般人的睡眠休息時間,科技公司的行為實質上侵擾了李先生安穩寧靜的生活狀態,也使其在心理上處於不知何時會接收營銷信息騷擾的擔憂狀態,造成了對李先生物理安寧、信息安寧和心理安寧的侵擾,構成對李先生生活安寧權的侵害。
個人信息權益侵權和生活安寧權侵權常常同時發生。如果商家在消費者不知情或未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收集其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向其多次發送或在私人睡眠休息時間發送、或在消費者明確拒絕後仍發送營銷短信,相關行為擾亂了消費者的個人生活安寧,且引起消費者在不特定時間收到營銷短信侵擾的心理擔憂,侵害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益及生活安寧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生活安寧權和個人信息權益均規定在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編,適用人格權侵權的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生活安寧權和個人信息權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有權主張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如果該侵權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前述案例中李先生的主張於法有據。此外,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9條亦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前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確定;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和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消費者在遇到商家未經同意向其發送營銷短信的情況時,應註意保存證據,可以自行聯系商家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也可向12315或行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依法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商家也應使用正當合法的宣傳手段,切忌信息轟炸式營銷,否則不但會適得其反,還可能需要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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