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時如何區分工人與幹部身份?
1.《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意見》的通知第75條: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的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均規定: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5.《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套用國家機關的行政級別,管理人員不再享有國家機關幹部的行政級別待遇。打破傳統“幹部”和“工人”之間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崗位發生變動後,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崗位相應調整。
所以,女職工退休年齡不再按女工人、女幹部身份進行區分,而是按崗位區分,管理崗按55歲退休,非管理崗50歲退休!達到退休年齡後,社保未繳滿15年
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是否按勞動關系處理?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等撰寫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對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對該問題進行闡述,特選登如下,供參考:一般情況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一定能夠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對於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用工關系定性,實踐中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當符合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時,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非常復雜,可能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由於該勞動者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還有的地方未將農民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這些勞動者可能根本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如果在這些情況下,一律禁止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對其不公。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認為,可以將該條規定視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對該條規定適用情形作實質審查,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非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如前述另一種意見中出現的情況,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為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結合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一文,對於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還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判定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的關鍵點在於: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是,那麽用人單位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如果不是因為用人單位造成的,則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