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入境處官網已更新相關細則:
有關凈資產規定、投資規定、投資管理規定、詳細申請程序,都在入境處官網一一揭曉。
香港入境事務處官網:http://www.immd.gov.hk
投資推廣署網站:https://www.newcies.gov.hk/zh-hk/index.html
香港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詳情
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新投資移民計劃詳情吧!
01
申請條件
新版投資移民計劃的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凈值於獲許投資資產。在本計劃推出日期前購入的資產不會計入符合最低投資門檻的要求。
其中至少投資2,700萬港元於獲許金融資產及非住宅房地產;以及投入300萬港元於新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以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和其他重點行業發展。
除此之外,投資人還需要滿足以下資格準則:
○申請資格
申請人提出凈資產審查申請時須年滿18歲或以上。
○適用範圍
申請人須屬於本計劃涵蓋的以下其中一種類別:
外國國民;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以及臺灣華籍居民;
○凈資產
申請人須提出凈資產審查申請:申請人須向投資推廣署署長證明並使其信納在按本計劃提出凈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凈值的凈資產或凈資本。
○獲許投資資產下的投資
申請人須於本計劃推出日期當日(即2024年3月1日)或之後對獲許投資資產已承諾的投資。在下列情況下,申請人會被視作已符合投資規定:
由本計劃推出日期當日或提出“凈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起(以較遲者為準)至申請人提出“凈資產審查”當日的整段期間內;
或由本計劃推出日期當日或申請人提出“凈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起(以較遲者為準)至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準”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
或在申請人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準”當日起至其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
申請人已經把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凈值投資於其絕對實益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
○沒有不良記錄
申請人須登記沒有不良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規定。
○其他
申請人能夠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而無須依賴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帶來的任何收入。
此外,受養人進入香港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02
申請流程
香港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專責統籌有關申請的財務審查事宜,包括凈資產審查、符合投資規定和投資管理規定的審查;
入境事務處則負責審批根據本計劃所提交的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和無條件限制逗留的申請。
○凈資產審查
○入境申請-原則上批準
○投資規定審查
○入境申請-正式批準
○投資管理規定審查
○延長逗留期限(續簽)
○永久居留
如投資者未能符合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規定,但連續不少於七年符合本計劃的投資管理規定,則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可在七年期滿後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無條件限制逗留(即讓他們進入香港並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期限所限制)。
03
受養人安排
☑ 主申請人可攜受養人一同申請,包括配偶、同性/異性伴侶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
☑ 主申請人/投資者必須在持有相關牌照的金融中介機構中開立指定賬戶,以用作買賣金融資產。一般而言,金融中介機構必須是《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進行第1、4或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04
入境期限
☑ 申請人獲得原則性獲批,可以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180天,作出投資。
☑ 正式獲批之後會獲得2年期的逗留期限。
☑ 逗留期滿繼續滿足在港投資的要求,可以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每次延長不多於3年。
☑ 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7年,可以申請成為香港永居。如果未符合申請香港永居的規定,也可申請在港無條件限制逗留。申請獲批申請人可自由處置投資的資產。
常見問題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官網上詳細的解答了新計劃下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下面給大家摘取了一下關註度較高的問題:
新計劃於全年接受申請。
不可以。申請人及其受養人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方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申請人已投資七年但不符合連續通常居於香港的規定,未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他們可在七年期滿後申請無條件在香港逗留(即讓他們進入香港並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期限所限制)。
申請如獲批準,在不抵觸相關投資的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屆時他們便可自由處置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
申請人可投資於商用及工業混合用途的房地產,但不可以投資於商用及住宅混合用途的房地產。
申請人購買的物業數目不受限制。申請人也可由一非住宅房地產轉換至其他非住宅房地產,亦可以由非住宅房地產轉換為其他獲許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務證券),或從其他獲許金融資產轉換至非住宅房地產。
申請人可在港工作、擔任職位、自工作或與他人合辦業務。
申請人只要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不論居於香港或以外地方,均可提出申請。
根據本計劃來港人士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即申請人)的逗留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