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繼承的遺產已償還債務為由主張不能將其變更為被執行人,法院如何裁定?

被執行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繼承了遺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若該繼承人主張其已將繼承的遺產償還了被繼承人生前其他債務,還能將其變更為被執行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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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王某與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法院判決,趙某應給付王某借款8萬元及利息,後該案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趙某去世,其兒子小趙領取趙某基本養老賬戶內余額及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等合計7.8萬元,其中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內余額為3.3萬元。現申請執行人王某申請追加第三人小趙為本案被執行人。
小趙辯稱,其已將領取的父親遺產3.3萬元用於償還父親生前債務,並提交償還債務截圖。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應否將小趙追加為本案被執行人?
槐蔭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趙某死亡,小趙作為其繼承人,在趙某去世後,小趙領取趙某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及一次性救濟費等合計七萬余元。小趙稱將領取的父親遺產3.3萬元用於償還債務,並提交償還截圖,王某對此不予認可。趙某去世後小趙已繼承其遺產,故對於申請執行人請求追加小趙為被執行人,法院予以支持,小趙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對趙某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為執行程序中的追加案件,至於繼承人實際是否繼承遺產以及繼承了多少遺產等相關問題,人民法院在確定繼承人償還債務的範圍時會予以審查。
最終,槐蔭法院裁定追加小趙為本案被執行人,小趙應履行趙某在上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對該義務承擔責任。裁定作出後,小趙向濟南中院申請復議,濟南中院裁定駁回復議申請人小趙的復議申請,維持原執行裁定。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自然人被執行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繼承人為被執行人。經審查裁定變更該繼承人為被執行人後,執行法院會審查核實原被執行人的遺產情況以及繼承人實際繼承遺產的情況等,確定繼承人應償還債務的範圍,不會損害其合法權益。因此,小趙以繼承的遺產已償還債務為由,主張執行程序不能將其變更為被執行人,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