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繼承了遺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若該繼承人主張其已將繼承的遺產償還了被繼承人生前其他債務,還能將其變更為被執行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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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自然人被執行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繼承人為被執行人。經審查裁定變更該繼承人為被執行人後,執行法院會審查核實原被執行人的遺產情況以及繼承人實際繼承遺產的情況等,確定繼承人應償還債務的範圍,不會損害其合法權益。因此,小趙以繼承的遺產已償還債務為由,主張執行程序不能將其變更為被執行人,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