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妻子同意,丈夫用賣房款炒股虧損71萬元!看法院如何判?

偶不知情

婚內一方用售房款炒股

造成大額虧損

這種情形該如何處理?

通過一案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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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女子曹某與男子範某於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後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丈夫範某名下,且雙方均認可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2020年12月20日,範某與案外人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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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分4次支付了上述款項。其中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劉某於2021年1月6日向範某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同年3月12日,劉某再次向範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3月23日,劉某向範某轉入房款90萬元,4月8日,劉某轉入房款60萬元;5月15日交房後,劉某向範某轉款1萬元。 


上述資金除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債務及支付女兒生活費和日常消費支出外,範某還將其用於股市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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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經曹某同意的情況下,範某於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同年4月8日再次轉賬55萬元。自3月24日至5月31日,範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19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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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範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了《房產分配協議》,協議就涉案房產事宜約定“由於房產首付為女方家所付,房子雖為婚後所購,但不做夫妻共同財產。故房產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雙方自願按上述分配”。


範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範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範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並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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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某稱,與曹某從2004年結婚到訴訟法院分割婚內財產,曹某一直掌控著範某的工資卡,而家庭開支、人情往來、孩子上學等一系列的開支系範某用信用卡、銀行貸款等形式支出,長期以來負債累累,不堪重負的自己才想通過投資股票掙錢來緩解經濟壓力,結果投資股市失敗。


而曹某稱,範某對於售房款的處理的確侵害了曹某對於房款的平等支配權,範某婚後未盡到為人丈夫、為人父親的職責和義務,對曹某多次隱瞞、欺騙其擅自炒股、投資失敗虧錢的事實,嚴重損害家庭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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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裁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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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男方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女方,並未經女方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女方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於股票投資並虧損了70余萬元,屬於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女方的平等支配權。一、二審法院均支持女方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男方給付女方889020.58元。再審法院駁回男方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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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