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高凈值人群數量的增加與年齡的增長,家族信托這一通行全球的私人財產隔離與傳承法律利器,近十來年在中國大地蓬勃發展,不僅被廣大群眾所熟知,更是成為各大金融財富管理機構的主推業務,也是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機構爭相布局的新領域。
家族信托是公眾對財富保護傳承類信托的通用名稱,譯自英文Family Trust,也有人譯為家庭信托,是信托大家庭中各類架構或產品中的重要一員,並無完全統一的定義,通常是指家族成員依據信托相關法律規定,將自有合法財產權,委托給指定的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與信托文件約定,主要為了家族成員的利益與財產風險隔離、私人財富傳承、成員保障激勵、家族公益慈善等合法家族目的,勤勉盡責地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與處分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關系。
根據我國《信托法》《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九民會議紀要》《信托業37號文》等規定,中國內地私益信托在法律上分為營業信托與民事信托,家族信托也相應分為家族營業信托與家族民事信托兩大類。
家族營業信托的受托人為持牌信托公司,監管機構對其定義為: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托業務。家族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受益人應包括委托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托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單純以追求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和資產管理屬性的信托業務不屬於家族信托。
家族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一般為自然人,根據《信托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信托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家族民事信托作為非營業信托,通常由委托人信任的親屬朋友擔任受托人,具有保密性、靈活性、安全性與低門檻、低成本等特點,不僅在境外被普遍應用,在中國內也越來越受到高凈值客戶的認可。
家族民事信托(簡稱民事信托)在私人財富保護與傳承規劃方面,具有如下特點與優勢:
1、民事信托委托人可以多人,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民事信托不受《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限制,可以單一委托,也可以夫妻、兄弟姐妹、好朋友、好閨蜜等多人一起委托。
2、民事信托受托人多為親友個人,可以設多人或多順位受托人
雖然《信托法》規定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但在實踐中,考慮到法人受托操作比較復雜,所以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多為委托人信任的子女、兄弟姐妹、父母、配偶、代持人等親人朋友。
3、民事信托受益人不限為家庭成員,可以任意指定
《信托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同時,民事信托的受益人不限為家庭成員。
4、民事信托受托人不得以經營形式,不得以此為業
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在職責上與營業信托的受托人相當,但民事信托受托人不得以擔任信托受托人為業,不得以經營的形式接受委托,否則將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民事信托沒有最低門檻,初始資金不限,可以無限追加
民事信托的初始信托財產可以為少量現金,一套房子,一份人壽保單或公司股權等確定的合法財產,但沒有最低門檻要求,且在信托存續期間,可無限追加信托財產。這與境外信托的做法幾乎是一樣的。
6、民事信托沒有信托報酬要求,持有成本低
根據《信托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由於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均為親友,大部分受托人也同為受益人,所以通常不收取信托報酬,或象征性地收取少量報酬。因此可以節約大量存續成本。
7、民事信托的受托財產,除了現金外,其他各類資產也能夠輕松裝入
除了現金,公司股權、上市公司股票、房產、人壽保險、珠寶字畫等各類資產均可作為信托財產,且不影響投資理財與經營管理。
8、直系與近親屬之間轉移信托財產盡享減免稅優惠
信托財產受到信托法保護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將財產依據信托文件轉移至受托人名下,但非資金財產在所有權轉移時,通常需要交納不菲的交易稅費。因民事信托的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往往是近親屬或直系親屬關系,可以盡享財產轉移的稅收減免政策福利。
9、民事信托文件均為定制化條款,滿足個性化需求
民事信托均為一事一議,信托文件所有條款都是根據委托人的想法、家族治理目標及財產管理要求量身定制,滿足當事人的個性化的要求,最大程度體現委托人的真實意願。
10、民事信托能做到境內與境外財產同步傳承安排
民事信托和遺囑一樣,不僅符合中國內地法律的規定,也得到境外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認可,因民事信托受托人不涉及牌照管理與金融監管因素,主要是由律師制作全套信托文件,並做好分別記賬與分別管理的存續合規安排,即具有法律效力與隔離效果,所以經常在同一民事信托中同時裝入境內境外財產。但從風險管理來看,筆者仍建議境內與境外財產通過獨立信托分別安排,以免相互影響。
民事信托的功能與優勢遠不止上述十個方面,能夠實實在在滿足私人財產保護與傳承的種種需求,可謂家族信托的新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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