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需要返还彩礼?

為貫徹落實中央文件精神,回應人民關切,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於2023年11月13日審議通過《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範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範,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結合,形成邏輯完整的彩禮糾紛法律適用規則。彩禮新規中有哪些重點內容?通過具體案例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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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周某與章某(女)系婚戀網站認識,相識兩天後周某給付章某彩禮50000元,並簽訂《結婚協議》,約定周某一年之內帶章某出國,如違約彩禮不予退還。章某多次向周某要求增加彩禮,雙方產生矛盾解除婚約,章某拒絕退還彩禮。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結婚協議》違反公序良俗,應為無效,根據彩禮數額、實際使用情況、是否共同生活等,組織雙方調解並達成一致協議,章某某返還周某某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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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彩禮作為傳統習俗的一種,對於婚約有一定意義,並隨著社會發展不斷擴充新的內涵。在現實情況中,有些家庭借彩禮炫耀攀比,將彩禮視為嫁娶的籌碼,讓彩禮金額節節走高,給婚姻增加沈重負擔。愛情不是金錢交易,婚姻不可待價而沽,彩禮更不能坐地起價,借婚姻索取財物違反婚姻自由原則,攀比彩禮助長社會不良風氣,人民法院將根據實際切實維護群眾利益,讓彩禮回歸“禮”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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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厘清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

方某與劉某(女)相戀,兩年內向劉某轉賬500多筆共計140多萬元,單筆少則“1314”元,多則十幾萬元,分手後方某以撤銷贈與為由,將劉某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雙方戀愛期間有結婚意思表示,轉賬記錄中的大額轉賬,如16萬、10萬等,可參照彩禮性質予以適當返還,酌情確定劉某應返還方某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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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情侶間贈送財物的事情並不少見。司法實踐中,有特殊含義的小額轉賬,均屬於維系戀愛目的之純粹贈與,雙方關系結束後一般不可撤銷。但如果雙方存在談婚論嫁意思表示,且一方為另一方付出大額款項,明顯超過其表達愛意的經濟負擔,這種贈與類似彩禮或嫁妝性質,若雙方最終分道揚鑣,可以要求適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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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
(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3

合理確定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

張某與趙某(女)於2022年4月定親。張某給付趙某父母定親禮36600元;同年9月張某向趙某銀行賬戶轉賬彩禮136600元。趙某等購置價值1120元的嫁妝並放置在張某處。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未舉行結婚儀式。之後雙方解除婚約,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爭議,張某起訴請求趙某及其父母共同返還彩禮173200元。

法院認為,關於案涉彩禮136600元,系張某以轉賬方式直接給付給趙某,應由趙某承擔返還責任,扣除嫁妝後,酌定返還121820元;關於案涉定親禮36600元,系趙某與其父母共同接收,應由趙某及其父母承擔返還責任,酌定返還32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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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根據中國傳統習俗,子女婚約一般由父母操辦,彩禮的給付與接收也大都有父母參與。在實踐中,一些父母除了現金轉賬,還會購置首飾、著裝、黃金等,這些財物在傳統意義上同樣屬於彩禮。因此,在婚約財產糾紛中,為尊重習俗,同時也有利於查明彩禮數額、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確定責任承擔主體,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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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4

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彩禮如何返還

劉某與朱某(女)2020年9月登記結婚。劉某於結婚當月向朱某銀行賬戶轉賬一筆80萬元並附言為“彩禮”,轉賬一筆26萬元並附言為“五金”。後雙方因籌備婚禮發生糾紛,於2020年11月協議離婚,婚姻關系存續不到三個月。離婚後,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

法院根據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酌定返還彩禮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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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在傳統習俗中,彩禮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締結婚約關系,更重要的是為了雙方長期共同生活,也就是說,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確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慮因素。本案中,劉某與朱某結婚不到三個月便“閃離”,雙方登記結婚後仍在籌備婚禮過程中,未長期共同生活,給付彩禮目的明顯未全部實現,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返還部分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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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5

共同生活未領證彩禮如何返還

張某與趙某(女)於2018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於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趙某收到張某彩禮款160000元。後雙方感情破裂,於2022年8月終止同居關系。張某起訴主張趙某返還80%彩禮,共計128000元。

法院駁回張某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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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中,張某與趙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必然產生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孩子產生相關費用,不能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如僅因“無證”而要求彩禮接收方全部返還,則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於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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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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