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魏律師:從宗慶後離世談獨生子女婚姻保護與財富傳承


2024年2月25日,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兼董事長宗慶後離世,享年79歲。

宗慶後42歲開始創業,分別於2010年、2012年、2013年三次問鼎《福布斯》中國首富。在2023年的胡潤財富榜上,宗慶後的身家高達950億。

宗慶後於1980年5月與施幼珍結婚,1982年1月誕下獨生女宗馥莉,現年42歲。

2004年,宗馥莉從美國學成回國,進入娃哈哈關聯公司從基層做起。2018年,宗馥莉出任娃哈哈集團品牌公關部部長,後又擔任娃哈哈集團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成為海內外著名女企業家。

宗馥莉一直單身未婚,也表示並不排斥愛情,早在2017年,宗慶後接受媒體采訪,公開為女兒征婚:不求對方的財富,人只要能幹一點,為人正派,對女兒好就行。這個很多普通家庭的孩子都能符合的條件,也沒有幫助宗馥莉找到合適的人生伴侶。宗馥莉感情上的失意並非外型難看、不夠優秀,也並非世上沒有般配她的優秀男生,財富之重可能才是阻礙這一美好發生的壁壘,這不能不說是一件憾事。

上述從媒體收集來的碎片信息,基本勾勒出宗慶後大器晚成、勤奮上進、事業成功、財富龐大、家庭簡單、略帶遺憾的傳奇人生。

筆者簡單檢索了一下公開信息,截至宗慶後離世後一日,包括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在內的十幾家娃哈哈相關企業股權,均登記在宗慶後名下,並未轉移登記到宗馥莉名下。換一句話說,宗慶後離世後留下了巨額遺產需要依法繼承分割。

筆者非常希望宗慶後生前做過遺囑信托或遺產信托的安排,因為信托不僅能夠向後代傳承非責任財產,不會因子女後代婚姻變化、意外去世導致財產外流,更重要的是給子女後代一個更加安全獨立、自由翺翔的人生。

宗慶後的遺產如何安排,後續定會有新的報道。宗馥莉雖然在感情上不夠圓滿,但在個人財富持有上,表面上也看似乎也沒有什麽問題,根據2023年胡潤財富榜單顯示,宗馥莉以320億元的財富排在第13名,成為浙江女首富。衷心希望這些財產帶給宗馥莉的不僅是壓力與煩勞,更是幸福與快樂。



案例分析

從宗慶後的獨生女宗馥莉,讓筆者想起一個經典案例。很多單純的父母認為,自己就一個孩子,不會有人爭奪財產,所以不需要做任何財產保護傳承安排。下面這個案例筆者在很多場合分享過,我們通過這個案例可以了解獨生子女婚姻保護與財富傳承信托安排的重要性、迫切性與科學性。

案例的主人公小麗也是獨生女,父母都是企業家,家境非常富裕。在她結婚時,父親說之前登記在小麗名下的房產、商鋪、汽車以及以小麗名義購買的大額人壽保單全歸小麗,另外還把一家處於成長期的公司送給小麗作為嫁妝,而母親更是給小麗準備了大量珠寶首飾。

小麗從小就有經商天賦,加上父母刻意支持,公司越做越大,成為國內一家知名的多地連鎖企業,從當初的幾百萬已經升值過億。

丈夫家境一般,雖然高大帥氣,但不太務正業,整天打球喝酒。小麗雖然很喜歡丈夫,但在第三次抓到丈夫有外遇時,小麗委托律師堅決要求起訴離婚。

丈夫說如果離婚,公司要分走一半。

小麗咨詢了律師,律師告訴小麗,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但婚前財產在婚後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小麗用父母婚前送的公司在婚後苦心經營賺的錢,不得不分給遊手好閑並背叛自己感情的丈夫一半。

當初小麗結婚不久,父母來看他們,現場轉了888萬元現金給小麗,讓他們小兩口好好過日子。

這筆錢小麗存在賬戶上也沒怎麽用,托私人銀行工作的朋友幫助做些投資理財,現在已經增值到1000萬元。

丈夫提出,這1000萬元也要分。

小麗又咨詢律師,律師告訴小麗,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婚後受贈與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理財增值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小麗父母為了女兒幸福給予的現金祝福,不得不分給傷害自己女兒的人一半。

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丈夫反悔,追著向小麗認錯,說要痛改前非,好好與小麗過日子。同時又去找法官,說二人感情很好,只是雙方存在一些誤會,堅決不離婚,如果法官判決離婚,就從法院樓上跳下去。

小麗在父母支持下,堅決不撤訴。法院一直組織雙方調解,不下判決。一拖就是一年多。

小麗被離婚弄得身心交瘁,加上公司業務繁忙,情緒一直低沈。一次談完業務獨自開車回家,路上發生嚴重車禍,不幸當場身亡。

小麗父母在悲傷之余,向律師咨詢後事。律師告訴小麗父母,小麗已經去世,離婚訴訟自然終止,小麗丈夫將以第一順序繼承人身份繼承小麗留下的所有遺產。小麗的遺產並不是小麗名下的所有財產,小麗名下的所有財產除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部分外,其他共同財產需要先分給丈夫一半,作為小麗丈夫的個人財產,剩下來的一半及婚前取得的個人財產作為小麗遺產,在小麗沒有孩子的前提下,由小麗父母與小麗丈夫各分三分之一。

如果小麗與丈夫生有小孩,也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平分,而分得的財產將由小麗丈夫作為監護人代為管理。

小麗父母聽完律師的講解,半天說不出話來,都說法律是公平的,但為什麽對小麗這麽不公平,落個人財兩空的結果?

其實法律是一視同仁的,對於一般工薪家庭,《民法典》中關於婚姻繼承的一般性規定就已經夠用,因為財產不高,也不會產生非常不公平的後果。但對於小麗這種資產雄厚的富裕家庭或者一方資產過高的男女雙方,必須要學會對信托法律的應用,因為信托制度是全球通行幾百年的財富保護傳承法律工具,專為保護私人財富安全而打造,中國內地早在2001年就已經頒布《信托法》,只是比較私密與小眾,很多人並不熟知。

假如小麗父母與小麗當初選擇通過信托來管理財產,不僅能夠守住財產,更能守住人身安全。

根據我國《信托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中國內地私益信托在法律上分為營業信托與民事信托,市場上常見的家族信托在法律上也相應分為家族營業信托與家族民事信托兩大類。根據《信托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信托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在實踐中,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一般為自然人。

小麗持有的資產主要為非資金財產,在財產風險隔離與安全控制效果相當的前提下,適合選擇成本更低、方便管理的民事信托。小麗婚姻保護與財富傳承民事信托主要安排如下:

1、信托委托人。小麗父母是信托財產的給予者,應共同或分別擔任民事信托的委托人;
2、信托受托人。小麗作為財產的持有人及管理人,可直接擔任民事信托的受托人。當然,小麗父母可以同時設立多個信托管理不同資產,除了小麗擔任受托人外,還可以委托持牌信托公司或其他親友擔任不同信托的受托人;
3、信托受益人。受益人由作為委托人的小麗父母指定,可以包括小麗父母、小麗本人及未來子女在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民事信托受益人不限制為委托人的家庭成員。小麗丈夫也可以作為附條件的受益人,委托人可保留變更權與撤銷權;
4、信托財產。小麗婚前由父母出資取得的房產、商鋪、汽車、人壽保單、公司股權、珠寶首飾,父母婚後給的888萬元現金及婚後取得的收益等財產,均可以作為信托財產納入民事信托進行保護管理,直系親屬之間非資金財產轉移可享免稅政策優惠;
5、信托財產保管。信托資金存放在小麗名下指定的民事信托銀行賬戶,其他財產登記在小麗名下持有,分別記賬、分別管理;
6、信托監察。小麗父母可委托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擔任信托監察人,監督信托穩健運行;
7、信托設立時間。信托設立在小麗結婚之前最佳,不需要小麗丈夫同意或簽名。小麗婚後也可設立,但要根據盡職調查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小麗與父母如果設立了上述民事信托持有管理財產,法律後果及事態走向將完全不同。
1、民事信托通過設定不同時間、條件、金額分配受益權,給小麗家庭及其後代持續的幫助,這也是小麗父母的初衷;
2、民事信托財產雖然保管在小麗名下,但在法律上並不屬於小麗的自有財產,小麗無權隨便動用,小麗丈夫更無權隨意討要,防止小麗丈夫的揮霍;
3、民事信托中的財產及收益不再屬於小麗個人及夫妻共同財產,假如小麗離婚,小麗丈夫無權要求分割小麗名下的信托財產及收益,小麗辛苦經營的公司增值就不會被丈夫分割,父母送的現金與收益也不會被丈夫搶走;
4、民事信托處分的是小麗父母向小麗直接贈與前的財產,與小麗丈夫無關,因此小麗可與父母單方設立,不像婚前財產協議需要男女雙方共同簽署才有效力,不傷感情;
5、小麗丈夫可以作為民事信托附條件受益人,小麗父母保留取消權。比如規定小麗丈夫如出現出軌或其他重大過錯,可以降低甚至取消其信托受益權;如果二人離婚,可以將小麗丈夫從信托受益人名單中刪除。促使小麗丈夫珍惜小麗與婚姻關系,維護家庭和諧穩定;
6、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去世,信托財產不屬於受托人遺產。因此如小麗發生意外,小麗父母可以更換受托人或者解除信托,收回財產,不會擔心財產因被配偶繼承而外流他人;
7、有了民事信托的保護,小麗丈夫大概率不敢亂來,只會對小麗百般呵護;小麗也不會提起離婚,更不會因為心力交瘁,發生意外。

父母積累的財富是為了讓子女後代更加幸福,而現實中往往讓失控的財產成為家人快樂的阻礙、心理的負擔與持續的傷害。一個合適的信托安排,表面上是在保護財產,實際上是在保護家人,保護家庭,對於沒有兄弟姐妹幫助的獨生子女,更加需要信托作為依靠,因為信托有後是特殊法律保護。希望更多人能夠認識與用好信托,特別是靈活適用的民事信托安排,在守住財富的同時幫助子女後代守住幸福。

作者|李魏律師,深圳市律師協會家族財富管理專委會主任、廣東省律師協會信托與財富管理專委會主任、盈科全國信托與財富傳承專委會主任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