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蔡某(男)和王某(女)在朋友的婚禮上相識,次年,兩人正式登記結婚,並於2012年、2014分別生育長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剛開始,夫妻倆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活過得幸福美滿。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問題上的分歧愈發明顯,夫妻間的感情也逐漸出現了裂痕。在兩人分居400多天後,蔡某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相應銀行存款共計26萬余元。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認為,當事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蔡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財產由二人平均分割,但對蔡某要求分割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兩人結婚還是離婚,是他們的自由選擇,他人只有尊重,但分割孩子的財產,從法理上確實說不過去。法院認為,離婚分割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壓歲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雖然法律是法律,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每位父母對孩子紅包都有正確的認知。有人認為,孩子的錢就是自己的錢,自己養孩子花那麽多錢,花孩子的紅包是理所當然的事。還有人認為,孩子收到的紅包,父母也是要送出去的,兩者是抵消的關系,收到的紅包是自己付出去的錢,理當歸自己所有。
此案中,蔡某的想法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認為,他也給予親戚的未成年子女對應金額的紅包,親戚的贈與應當視作對家庭整體的贈與,故該存款理應屬於家庭共有財產。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親朋好友是贈與特定人的,就屬於他個人的財產,並不能因為孩子是未成年人,監護人就有權占用或處分。
一般來說,家庭關系和睦,親子關系融洽,紅包歸誰就不是一個大問題。不管是父母給孩子存起來當作教育基金,還是用在孩子身上,或者自己當作家庭的資產整體考慮支出,都是順其自然的事。為此打官司或發生矛盾的,都是因為家庭出現變故而產生財產分割問題。
不過,在此也要強調,孩子的紅包就是屬於孩子的。作為父母,哪怕家庭和睦,同樣應該尊重孩子的財產權,不提倡隨意處置。一方面,可以通過紅包的保管和使用,來教孩子學習如何理性消費或者進行資產管理,讓他們對金錢有正確的認知。另一方面,這也是在視孩子為一個獨立的主體,能讓他感受到來自父母的尊重,從而有利於良好親子關系的建立和孩子獨立人格的成長。
夫妻離婚,孩子是無辜的,要求分割孩子的財產,毫無疑問會讓孩子感到疑惑。站在孩子的角度,父母離婚,他們說不上話,也沒有決定權,但提出分割他們的財產,不是給了孩子“父母不愛我們”的暗示嗎?從年齡來看,兩個孩子一個12歲,一個10歲,也不是在不懂事的年齡。
父母離婚對孩子本身就是一種傷害,提出分割孩子的財產無異於雪上加霜,給人冷酷無情的感覺。無論如何,作為父母要有法律意識,應該尊重孩子的財產權,這同樣是在表達對他們的愛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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