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不論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夫妻雙方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自然人主體,任一方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均不能執行其配偶的財產。不過現實生活中,也有部分被執行人利用上述規定,通過離婚把財產的大部或全部轉移給配偶,規避強制執行。遇到這種情況,申請執行人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與大家一同探討。
申請執行人可聘請律師持法院調查令至民政部門或相關法院調取被執行人離婚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離婚協議、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等。通過這些材料,從以下兩個方面判斷,被執行人是否存在通過離婚規避執行的情形。
1、離婚財產分割的時間
若被執行人在案涉債務形成之前已經完成離婚財產分割,那麽在先的財產分割顯然不可能規避尚未形成的債務。比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5165號案件中,離婚財產的分割早於債務形成近兩年,在無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最高院對申請執行人關於離婚協議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主張不予支持。
若離婚財產分割發生在債務形成之後,且在離婚財產分割時被執行人已處於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狀態,通常認為被執行人通過離婚析產規避執行的可能性較大。
2、離婚財產分割是否公平合理
若離婚財產分割部分與離婚債務承擔部分差別較大,比如被執行人將全部或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給配偶,甚至將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也分割給配偶,通常認為被執行人通過離婚析產規避執行的可能性較大。
需要註意的是,與一般債權債務不同,婚姻關系畢竟還涉及情感補償、生活照顧等其他因素,除考慮自願性和交易平等性,在評價離婚財產分割是否公平合理時,還需綜合考慮相關財產來源、子女撫養,被執行人是否為離婚過錯方等其他因素。
1、一年內提起撤銷權之訴
被執行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的,申請執行人作為債權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執行人通過離婚協議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行為。
申請執行人作為債權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撤銷權之訴,若可撤銷事實發生超過五年,申請執行人作為債權人未提起撤銷權之訴,那麽撤銷權自動消滅。
2、半年內訴請變更或撤銷離婚判決、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按照上述規定,被執行人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通過離婚規避執行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離婚判決、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撤銷被執行人的離婚判決、調解書。
綜上,被執行人離婚後,通常不能執行其前配偶名下的財產。不過申請執行人可通過查閱被執行人的離婚檔案資料,根據離婚財產分割時間、是否公平等因素,判斷被執行人是否存在通過離婚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嫌疑。若有,可通過提起撤銷權之訴(撤銷離婚協議)或變更、撤銷之訴(變更、撤銷離婚判決、調解書)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