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7大疑問

男女結為夫妻

按民間傳統觀念來看

就是一家人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可事實上並非這麽簡單純粹

今天我們就來梳理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7大夫妻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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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律特別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內容: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商店,產生的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3.知識產權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獲得的稿費收入、專利權轉讓費用等,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這部分財產不包括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5.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


問題2: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內取得的財產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0條規定,下列財產屬於個人財產: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對於夫妻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以及在婚內取得的共同財產是否屬於個人財產也可以另行約定。


問題3: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後被征收,房屋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農村地域逐步轉變為城鎮地域,由此可能產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後被征收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內被征收的,針對原房屋本身的價值補償部分,一般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問題4:

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房產在婚後出售,婚內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婚內增值部分如果屬於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認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當然,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財產以及其增值部分進行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房產在婚後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該條所指的“自然增值”,應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外。



問題5:

分居期間夫妻一方所得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結合法律的規定,分居時間的長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對財產的取得是否有貢獻等因素綜合判斷



問題6:

夫妻雙方如何約定婚內取得的財產歸屬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內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該約定一般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3.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4.采用書面形式。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有效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問題7: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能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可以,但必須具備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財產並不必然遵循民間傳統觀念所認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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