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人瑟瑟發抖:內地與香港要司法互認了?
1月29日起,內地與香港的民商事判決互認生效。
消息一出,外界紛紛傳出兩地司法互認的傳言,部分有錢人難免風聲鶴唳的,恨不能連夜扛著火車跑路。但這種恐慌是有必要的嗎?
早在2019年1月18日,內地與香港特區就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
而根據特區律政司公布的消息:香港特區與內地的司法互通,也就是2024年1月29日正式生效了。
新規落實之後,內地和香港兩地法院的民商事判決將相互承認。
什麽是民商事判決互認?
舉個例子,兩人有債務關系,債務人拖著不還,經法律訴訟後,法院欲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但債務人的資金都放在香港特區,內地便無法強制執行。
反之,香港的判決書內地法院也不會直接認可。
所以新規的好處就是免去了當事人反復提出訴訟,通常可以分成兩種情況:
(1)第一,提交香港判決往內地申請執行,即向北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得到了香港的判決,但被告的資產主要在內地,在《安排》生效後,當事人便可以透過《安排》下的程序在內地申請執行香港判決,而不須在內地重新提起訴訟。
(2)另一方面是提交內地判決來港申請執行,即南向的情況。當事人可以通過《條例》下簡單的登記機制,針對被告在港的資產執行內地判決,免去了重復提出訴訟的費用及時間。
就執行跨境民商事判決,新機制訂立比一直沿用的普通法更為清晰,亦列出更清晰的執行條件,而涵蓋的判決種類又比現時已經實行的《協議管轄安排》的《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香港法例第597章)更為廣泛,甚至包括國際公約《海牙判決安排》明確排除的知識產權判決來得更為廣泛。
所以,以後內地老賴把財產轉移到香港,或者香港老賴把資金轉移到內地,想借此逃避強制執行,在“判決互認”的新規下,未必能如願了。
對《安排》的誤解
目前,外界對《安排》有常見的三大誤解。
1、根據《安排》,內地的判決會「自動適用於香港」,而香港法院「可以根據內地的判決結果,不用重新審理,直接強制凍結『當事人』的香港資產」。
這是完全錯誤的理解——當《安排》生效後,內地判決並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因為內地判決的勝方必須首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條例》訂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判決。
而提出申請後,香港法院必須信納該判決符合《條例》的要求,例如該判決是真確及在內地已經生效,才可發出登記令。
更重要的是,登記人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對方有機會考慮是否要按《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為保障另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條例》亦清晰和具體地訂明了作廢登記的理由,包括當事人在內地未被傳召出庭或未獲得合理機會抗辯、該內地判決是以欺詐手段獲得,或者當事人早在內地法院受理案件前,已經在香港就同一訴訟因由展開法律程序等。
如果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當事人才可以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行相關的內地判決。
2、兩地將會根據《安排》「共享司法信息」。
事實上,《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申請人必須向原審法院申請判決書副本和證明書,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這個申請執行判決的機制絕非由兩地司法機關交換信息,因此並不會出現「共享司法信息」的情況。
而且,當事人須要就跨境執行自行提交申請文件,在香港並非新鮮事:香港不同現行條例以及普通法下的機制,均有類似安排。
再者,《條例》的基本原則,包括上述的登記作廢理由,與國際通行的規定相符,包括例如2019年《海牙判決公約》等。
3、《安排》適用於所有形式的判決。
這顯然不是,《安排》只針對於兩地民商事判決給予了便利,更多的是適用於債務糾紛,而並不適用於所有形式的判決結果。
綜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只是民商事判決互認,且判決並不會自動生效,當事人仍然有著相對復雜的維權之旅,更不是兩地司法完全互認,兩地仍然會尊重治下民眾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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