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時沒寫日期有什麼風險?如何補救?

在簽署合同時,大家都會對合同條款字斟句酌,非常仔細。
但到了簽字蓋章的時候,對合同日期反而毫不在意,甚至是空著沒寫。
有人認為,什麽時候簽合同並不影響雙方履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能有什麽風險。
要知道合同信息中蘊含的信息量非常大,忽視簽訂日期這個不起眼的細節,往往可能因其不確定性帶來極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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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簽署合同日期付出慘痛代價

小趙小劉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小劉分批分期向小趙借款一億元整,借款期限為一年,而小張以保證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為小劉此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當日,小趙、小劉、小張在該合同上簽名,但沒有寫明簽約日期

合同生效後,小趙先後五次向小劉轉款共計7600萬元整。

2014年5月18日,經雙方結算,扣除小劉歸還的本金和利息之後,小劉仍欠小趙借款本金5880萬元。

2014年6月19日,小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並上網追逃,同年7月14日被抓獲歸案。

隨後,小趙將小張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代為償還小劉5880萬元欠款的本金及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中“一年”期限、“分期分批次”等借款表述看,借款金額並不確定,屬於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意味著保證擔保的債權被確定之前,該債權並非特定。

因此,小張就上述債權承諾的保證應為最高額保證,借款的開始日至關重要。

對此,小趙稱該合同簽約日期處所註明的“2014年3月10日”是他的妻子於2014年6月20日補簽。

小張辯稱:借款合同的真實簽訂時間並非2014年3月10日,而是3月24日。所謂2014年3月10日是小趙事後惡意編造的,並非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由於債務發生在2014年3月24日之前,借款合同擔保的主債務尚未實際發生,因此,保證人不應承擔責任。

綜合事實及舉證情況,一審、二審均未支持小趙的請求,於是小趙申請了再審。

最高法經審查認為,小劉5880萬元借款發生於2014年3月15日至3月22日之間,但是由於《借款合同》並未寫明簽訂日期,亦未約定小張對該合同項下借款之外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在無法確認上述5880萬元借款是否為《借款合同》項下小張所擔保款項的情況下,不支持小張應對5880萬元承擔擔保責任訴訟請求,駁回再審請求。

僅僅是沒有簽署日期,竟然導致了上千萬擔保債權無法主張,小趙為輕視“簽署日期”的重要性付出了慘痛而深刻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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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操幹貨

如果發現已簽署合同沒寫日期,不要選擇自行倒簽的方式,建議找到合同相對方共同將合同簽署時的具體時間、具體地點陳述清楚,並在對方見證的情況下進行補簽,以便留存證據

當然,穩妥起見也可通過簽署補充協議、備忘錄的方式。

如果合同雙方均無法確定具體簽訂日期,可參照以下幾種方式:

No.1

若雙方的簽約方式為郵寄,可以以合同最後一方簽署完畢並寄出的時間作為簽訂日期。註意,此方式要求合同雙方均妥善保存郵寄記錄

No.2

若無相關郵寄記錄,可以合同中明確一方先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時間為準。例如,部分買賣合同會約定預付款或先款後貨,一方先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作為合同簽訂、成立之日。

No.3

以上時間均無法確定的,則可主張合同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作為簽訂日期。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的,再通過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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