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女的結婚年齡要求不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註:《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婚姻登記關系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能,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舊可以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十五條規定,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可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一是因受脅迫而結婚;
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三是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隱瞞重大疾病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註: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因此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一年內期間一般而言為固定期間,不可因其他因素延長、扣除或者重算。
一是身份關系的恢復,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通俗理解即為“根本未結婚”。雙方此前以夫妻名義生活期間為同居關系。二是財產關系的重置,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進行判決。三是同居期間所育子女適用法律不受影響,依舊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註:《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二十七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註: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註: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能,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註: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則上配偶無需承擔另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但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擔。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需要。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幹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相互代理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權利,只要屬於家事上的開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單獨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無論對方是否知曉、追認該代理行為,夫妻雙方均應對該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能,但有限制。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能。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是。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該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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