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無效,擔保人還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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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
借款合同被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這種情況下
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王某因開店需要資金周轉,便通過朋友李某找到張某借錢。張某表示手中並無資金,但其曾在某銀行辦理過信用貸款,可以隨時貸款使用,於是從該銀行貸款10萬元交給了王某。今年1月,王某再次向張某借款,張某又通過銀行貸款7萬元交由王某。


為保證上述17萬元借款能夠按期收回,今年2月,張某要求王某出具借條一張,約定2023年7月1日前歸還借款,借款利息為年利率4.5%,逾期利息為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一倍……李某自願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並在保證書中簽字捺印。
借款期限屆滿後,張某多次聯系王某、李某還款,但王某一直未予償還,張某遂將王某、李某二人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借款及利息,李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查明,王某、李某均知悉張某出借款項來源系銀行貸款,王某已將利息付至2023年4月21日。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將其從銀行辦理的貸款17萬元轉借給王某,系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故雙方之間的借貸行為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張某與王某之間的借款合同雖為無效,但17萬元借款王某應予返還。考慮到王某對於張某從銀行貸款後再向其轉借一事明確知悉,對此亦存在相應過錯,故對於張某因此所產生的利息損失,王某亦應當負有相應賠償責任,可自2023年4月22日起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關於李某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雖張某與王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導致李某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但考慮到李某系在明知涉案借款來源系銀行貸款的情況下仍同意提供擔保,存在相應過錯,故法院酌定李某對於王某不能清償部分的款項的三分之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保證合同是所涉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具有從屬性,當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亦屬無效,但保證合同無效並不必然導致保證人無需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的,應當區分兩種情形確定保證人的賠償責任,一種是保證人並無過錯,此種情形下保證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一種是保證人具有過錯,此時保證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中,李某作為王某、張某之間借貸合同的介紹人,全程參與了借貸過程,其在明知張某出借款項的來源系銀行貸款的情況下仍積極促成了涉案借款的出借,對於合同的無效具有過錯,故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即對借款人不能清償的部分需承擔不超過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
(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三)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