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還款錯過訴訟時效,20萬欠款能否追回?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大家常常忽略一個問題
債權也有“保質期”
近日
桂林市象山區法院開庭審結了一起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本是叔侄關系的陽某與陽小某
因一筆超過8年的借款走上法庭

借款已過訴訟時效
這筆借款能否追回?

圖片

(圖源網絡 侵刪)


基本案情

原告陽某與被告陽小某系叔侄關系,2014年,陽小某因購買房屋向陽某提出借款。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予陽小某20萬元。陽小某向陽某出具了一份借條,並載明歸還期限為2015年7月。
陽小某在借款後,曾在2016年至2017年陸續還款7000元並通過朋友代為歸還5000元,除此外陽小某未再歸還借款。
多年來,陽某通過電話及上門催收等方式催要借款無果,無奈之下,一紙將侄子陽小某訴至象山區法院。

法院審理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陽小某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原告陽某因催要借款的行為時隔年份已久,且事發時並無保存催收證據的法律意識,無法向法院提交催要債務的電話記錄、往返陽小某所在地的交通信息記錄等,遂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20萬元的借款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催款行為又該如何認定?
圍繞本案爭議的焦點,法院通過與當地鐵路公安、電信公司等相關部門核實後,查實到原告陽某在借款期屆滿後,曾在2019年兩次乘坐火車往返被告住所地,2021年至2022年期間撥打被告原使用的電話及被告母親的電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訴訟時效制度的積極意義在於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而非讓債務人免除義務。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原、被告在借條約定還款期限為2015年7月。借款到期後,被告於2016年、2017年陸續歸還部分借款,該還款行為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且原告於2019年兩次從桂林前往被告居住地百色,2021年至2022年多次聯系被告無果後電話聯系了被告母親。
以上事實證明,原告陽某一直未放棄向陽小某主張歸還借款,其主張權利的方式符合普通百姓常用的選擇,故法院認定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以時效抗辯的理由不成立。
據此,法院根據查實被告的還款情況,最終依法判處被告陽小某償還原告陽某本金18.2萬元,目前,該案已判決生效。

法官說法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其給付義務的法律制度。權利人要註意主張權利的時間限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身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通過法律規定的有效途徑向對方主張權利,並保留相關證據資料,否則將承擔權利不受保護的風險。
此外,訴訟時效抗辯權需要債務人主動提出,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債務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在二審期間提出的,除非存在新的證據,原則上不予支持。

法律索引

1.訴訟時效期是多少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訴訟時效抗辯權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3.哪些情形屬於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官提醒

債務人和債權人關系再好,借錢時也要打借條,同時,應盡量載明: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額、利息標準、違約責任等,在借款到期後更要及時主張權利,以免過了訴訟時效。債權人在履行部分還款義務後,應重新簽訂借條,避免糾紛。若追索時間較長,一定要積極保留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證據,證明未超過訴訟時效,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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