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傳統生活中
父母給兒子蓋房娶妻
是普遍的生活習慣
當父母年老
還享有贈與房子的居住權嗎
且看平頂山中院審理的
一起共有糾紛案怎麽判
拆遷房分配起爭執
老張與前妻李某早年離婚
獨自撫養兒子小張到11歲時
老張與王某再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老張夫婦取得一處
宅基地的使用權
並辦理了使用權證
老張與前妻李某約定
由李某出資三萬元
在宅基地上蓋房子
將來歸小張所有
小張成年後
老張將宅基地使用權
過戶給了小張
後當地拆遷
小張獲補償兩套房子
天有不測風雲
老張突然去世
繼母王某和繼子小張
因拆遷房分配發生糾紛
王某以當年不知情宅基地
使用權登記變更為由
將小張告上法庭
要求認定拆遷補償的兩套房產
是其與老張夫妻共同財產
並主張份額
法理情裁判定紛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核心問題是
案涉不動產歸屬分配
王某是否知曉
經查當初簽訂的建房協議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申請
以及開發商與小張
簽訂的拆遷補償合同
單個證據均沒有王某簽名確認
但就實際情況而言
建房、變更宅基地使用權證
以及補償拆遷
對任何一個家庭都是重大事項
且都是在四鄰、村集體、開發商
政府機關的公開見證下進行的
王某與繼子小張同村居住
處於農村“熟人社會”的生活環境中
到產生訴爭長達十多年時間內
有多次家庭重大事項時間節點
稱其不知情
不合常理
關於拆遷補償房歸屬
老張借前妻錢為兒子蓋房
既解決了資金來源問題
亦符合農村傳統觀念和習慣
同時王某作為家庭共同體
本身也有一定受益
使用權登記變更給小張後
一直無家庭糾紛
應推定其系老張和王某的夫妻合意
拆遷房應認定為小張個人財產
同時考慮父母贈與子女房屋後
保留居住權是傳統習慣
子女保障父母的居住養老
是人情倫理
父母贈與孩子房產
除了撫養子女的責任義務外
還有中國人“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
期待贈與人年老時
兒女能同等善意對待
王某雖然是小張的繼母
但畢竟有多年的
養育之恩和母子情分
隨著老張的去世
王某生活條件陡然下降,無房可居
如果判決兩套拆遷房都歸小張
王某將面臨老無所居
老無所養的尷尬境地
不僅有悖公序良俗
也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依照《民法典》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
法律沒有規定的
可以適用習慣
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之規定
參照《民法典》居住權相關條款
法院在依法認定
兩套拆遷房所有權歸小張的基礎上
判決其中一套拆遷房
歸王某終生享有居住權
法官後語傳遞司法溫情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也是傳統社會的治理之道
判決可以解決財產的歸屬問題
卻無法彌合家庭成員間的情感裂痕
希望各方當事人能夠換位思考
多一點孝道和關愛
多一點包容和大度
盡快從家庭糾紛的泥潭中解脫出來
家和萬事興
一家人融洽相處、和和美美
才是幸福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