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才知道是“凶宅”,原房主拒不承認,未過戶,我還能退房嗎

買房時千挑萬選

糟心事還是沒躲過

辛苦買下的房子

付款後卻聽說是“兇宅”

房主對此事只字未提

這誰受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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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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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買的二手房,簽過合同,付了全款,兩年後過戶。付款後,聽說2016年房主的姐姐從該房跳樓身亡。因此事要求房主退款,房主拒不承認該事,不予退款。我該怎麽辦?

A1:
根據你的描述,你可以直接詢問中介公司或者房主該房產的情況,也可以到物業公司、居委會、鄰居處了解該房屋以及所在社區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等相關情況。若情況得到證實,你可以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房主的姐姐從該房跳樓,雖然不影響房屋在物理性質上的使用,也不屬於刑事案件,但這畢竟屬於非正常死亡事件,會對居住人的心理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影響房屋的市場價值以及購房人是否訂立合同的意願。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應對可能影響房屋買賣的重要信息予以披露。如果房主在簽訂合同時未告知你房屋的真實情況,隱瞞重要信息,則可能被認定為欺詐。你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建議你可以先和房主協商解除合同並賠償你相關的損失,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保留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證據,同時收集能證明房屋真實情況的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需要註意的是,請求撤銷合同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這一權利將會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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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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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在出生100天時,父母把她送養到姑婆的兒子(我爸表哥)家,她11歲時養父母因沒有生育子女離婚,我姐由她養母撫養,而後她養母改嫁,她繼父性格粗暴對她養母和她都很不好,在此期間(約13歲至19歲)我爸每月付了部分撫養費給我姐。請問現在我姐對生父母(我爸媽)有部分贍養義務嗎?

A2:

你好,你姐姐對生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要根據她與生父母之間是否仍存在父母子女關系來判斷。

首先,需要確定你姐姐與養父母是否辦理收養關系登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若你姐姐的養父母早已在縣民政部門登記,那麽自該日起,收養關系成立,同時你姐姐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解除,生父母不再對其負有撫養義務,同樣的,你姐姐在成年後也不對生父母負有贍養義務。
其次,若你姐姐未與養父母辦理登記,那麽要根據收養時間確定收養關系是否形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你父母是在1992年之前送養孩子,且可以證明收養人與你姐是以父母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那麽你姐和養父母之間形成事實收養關系。此時,她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解除,這種情況下,你姐姐對生父母就不再負有贍養義務。若你父母是在1992年之後送養孩子的,因未辦理登記,你姐姐與養父母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根據你的描述,你父母也向你姐姐支付了一段時間的撫養費,盡到了部分撫養義務,那她對生父母也有贍養義務。
因此,你需要先向父母、有關部門了解收養時間以及收養登記情況,確定你姐姐與其養父母是否成立收養關系,若未成立收養關系,那麽你姐姐應當對生父母盡到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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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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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購買的新房和當初售樓部工作人員所述不一致,問題一:工作人員說車位配比是1:1.5,實際情況卻是1.6:1,嚴重缺少車位;問題二:開發商宣傳小區是“人車分流”,實際卻不是;問題三:開發商通過房屋驗收後私自更改小區公共結構,並在更改後欺騙消費者購房,請問能否申請退房,我該如何維權?

A3: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該開發商的行為可能構成虛假宣傳及擅自更改小區規劃,業主有權退房,具體維權分析如下: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工作人員對車位以及“人車分流”的宣傳不僅明確具體而且確實對你購買房產有重大影響,即使該合同中無明確約定,這部分宣傳也應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的行為也已經構成違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另外需註意,你在維權時,要註意收集宣傳海報、視頻、宣傳錄音等證據,否則你的訴求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其次,針對問題三,你可以向所屬地的規劃部門查詢更改情況是否獲取了批準。若未獲取,你可以向規劃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申請對開發商作出行政處罰,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並請求支付違約金。若開發商變更小區公共結構的行為取得了規劃部門批準,其仍需在獲取批準之日起10日內通知業主選擇是否退房。若未收到相關通知,你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並請求支付違約金。
綜上,你可以收集開發商宣傳廣告以及工作人員銷售時的錄音、聊天記錄、開發商建築規劃批準文件等證據,和開發商協商解除購房合同。若開發商拒絕,你可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進行維權,請求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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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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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重病突然去世,母親不能自理,父親手裏有一些財產,當時父親重病時我哥哥在醫院照顧,家裏就我和哥哥兩個孩子,等我趕到家,父親已昏迷不醒,平時我也對父母有照顧,父親沒有立遺囑,那父親的遺產怎麽分配?

A4: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 首先,在繼承開始前需要界定你父親的遺產範圍,你的父親與母親作為夫妻,若無特別明確約定,婚後所得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在你父親去世後,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以及你父親的婚前個人財產為你父親的遺產。

其次,根據你的描述,你父親去世前未訂立遺囑,因此,需要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繼承。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由父母、配偶、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那麽,你母親、你哥哥和你都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分配遺產。

此外,根據你的描述,你的母親生活不能自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同時如果你哥哥對你父親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你父親共同生活,分配遺產時,也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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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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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區業主,小區內兩部舊電梯老化,物業公司和新電梯公司簽訂了電梯合同安裝電梯,現在一部電梯已安裝完畢,但是新裝的電梯經常壞,一天能壞兩次,嚴重影響業主出行。另一部電梯正在安裝中。請問如何維護我們業主的權利?

A5:

你好,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你無法直接要求電梯公司履行合同義務,但你作為業主可以督促物業公司行使合同權利。
首先,《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你作為業主有權對物業共同部位、公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據此,你可以向物業公司申請查看電梯合同。若物業公司拒絕你的請求,你可申請業委會查看電梯合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規定,業委會有權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所以業委會有權查看電梯合同。
其次,若合同已經明確規定維修責任以及違約責任,而物業公司未及時向電梯公司主張,你可聯系業委會督促物業公司積極行使權利。若該合同並未就維修責任、違約責任進行約定,物業公司在簽訂電梯合同時則存在失職,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為由向物業公司施壓,促使其積極與電梯公司溝通協商電梯維修與安裝事項。若物業公司始終怠於履行職責,業主可向業委會申請組織更換物業公司的程序,更換期間業委會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親自與電梯公司溝通,要求其履行電梯合同。
綜上,你應根據物業公司與電梯公司簽訂的電梯合同,督促物業公司積極與電梯公司溝通。若物業公司消極怠工,你可要求業委會更換物業公司,由業委會直接與電梯公司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