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男女雙方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有效嗎?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因此,如果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或者一方的婚前財產進行約定的,這樣的約定需要以書面形式予以確定。通過書面形式確定的內容,對雙方有約束力。
那麽,這裏所稱的書面形式,可以包括哪些具體形式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469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所以,書面形式的種類,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形式。夫妻雙方在婚內,如果通過以上任何一種方式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了約定的,那麽這樣的約定對雙方都是有約束力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這裏提到的由雙方協議處理,本律師認為應當包括離婚前雙方已經就財產進行約定所作的協議。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所作的約定必須要以離婚為前提條件的,那麽這樣的約定一旦離婚無法實現時,這樣的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這樣的約定屬於附條件的合同。條件不滿足,那麽合同則無約束力。如果夫妻間對財產所作的約定並不是以夫妻離婚為條件的,那麽這樣的約定對於當事人而言,是有約束力的。
所以,婚內夫妻雙方就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所作的約定,對雙方是有約束力的。
但是,我們也要考慮到這樣一種情況。即夫妻一方因為負債較多,為了轉移財產,而通過協議的形式將財產在婚內全部轉移至另一方名下。這種行為對於債權人而言無疑是嚴重侵害合法權益的。因此,我國《民法典》對於這一種行為也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濟途徑。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538條的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所獲得的法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因此,如果要對夫妻間婚內協議於己不利的部分進行撤銷的,對夫或者妻一方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必須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惡意轉讓財產行為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該撤銷權的最長保護時間為五年,自債務人的轉讓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在婚內可以就房產、存款、車輛、股權及其他財產、財產性權利等進行約定,明確其歸屬。鑒於該約定僅對雙方有約束力,因此實際上並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
因此,如果夫或者妻在微信、QQ等電子數據交換平臺中對財產向對方作出了處分的意思表示的,那麽這樣的形式屬於書面形式之一,即會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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