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的常見法律問題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工作種類也越來越多。有償出租銀行卡、身份證賺零花錢,幫助他人“跑分”,這些看起來“零成本”“高收入”的工作很可能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本文梳理了“幫信罪”的幾個常見法律問題,幫助大家提高警惕,切勿淪為網路犯罪“工具人”。

 

一|什麼是幫信罪?

 

幫信罪全稱為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與電信詐騙等網路犯罪聯繫緊密。

 

二|生活中哪些行為構成幫信罪?

 

1.“兩卡”類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銀行卡(含銀行帳戶、非銀行支付帳戶等)、手機卡(含流量卡、物聯網卡等),用於接收、轉移資訊網絡犯罪相關款項的行為。幫信案件中,絕大多數為“兩卡”類案件。

 

2.“跑分”類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登錄特定平臺為網路犯罪團夥提供轉賬幫助從而將贓款“洗白”的行為。

 

3.“吸粉”類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提供推廣幫助,以“刷單”“搶紅包”“投資指導”“特殊服務”等名義邀請被害人進群或下載APP,後由電信詐騙團夥對被害人實施詐騙的行為。

 

4.“技術”類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通過架設虛擬撥號設備(VOIP、GOIP、多卡寶、絡漫寶等)、開發網路程式、製作運營網站等方式提供技術支持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幫助對象(即“上家”)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即使被幫助對象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也不影響認定幫信行為人構成犯罪。

 

三|“明知”他人實施犯罪的認定?

 

上述行為方式各有不同,但成立幫信罪均以“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為前提,很多行為人經常辯解他們在實施相關幫助行為時對“上線”在做什麼並不知情,但並非行為人說自己“不知情”就不能認定“明知”。一般來說,除行為人承認自己“明確知道”外,如果有下列情形,也可能被認定為“明知”:

 

1.一般情形

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

 

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

 

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

 

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

 

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

 

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

 

2.出租、出售“兩卡”情形

跨省或多人結夥批量辦理、收購、販賣“兩卡”;

 

出租、出售“兩卡”後,收到公安、銀行等相關單位部門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兩卡”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未採取補救措施反而繼續出租、出售;

 

出租、出售的“兩卡”因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被凍結,又幫助解凍,或者註銷舊卡、辦理新卡,繼續出租、出售;

 

出租、出售的支付結算網路帳號(例如,支付寶帳號)因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被查封,又幫助解封,繼續提供給他人使用;

 

事先串通設計應對調查的話術口徑;

 

曾因非法交易“兩卡”受過處罰或者信用懲戒、訓誡談話,又收購、出售、出租“兩卡”;

 

在作出具體認定時,法官會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被幫助者的關係、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出租、出售“兩卡”的次數、張數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因素,同時考察行為人的辯解情況,予以判斷。

 

四|幫信罪的入罪標準?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又實行了上述行為,並非就會構成幫信罪,構成幫信罪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情形如下: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為同一對象提供三次以上幫助的除外;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絡、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

 

有些行為人在出租、出售“兩卡”後再未操作過銀行卡,後續銀行流水存在不確定性,但因並未超出行為人出租、出售“兩卡”時概括故意的範圍,銀行流水還是會直接影響行為人的定罪量刑,這樣的行為無疑是“將自己的命運交到別人手上”。

 

五|幫信行為還可能構成什麼犯罪?

 

幫信罪本身屬於刑罰較輕的犯罪,但實施幫信行為,還可能同時構成其他量刑更重的犯罪:

 

1.詐騙罪

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與詐騙團夥之間形成較為穩定的配合關係,長期為他人提供銀行卡或者轉賬取現的,可構成詐騙罪(法定最高刑:無期徒刑)。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為網路犯罪團夥轉移贓款專門進行“跑分”或者向他人出租、出售銀行卡後,在明知是贓款的情況下,又幫助轉賬、取現的,還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定最高刑:七年有期徒刑)。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兩卡”類幫信產業鏈中,存在“卡商”與“卡農”兩類角色,“卡商”以收購、倒賣信用卡為業務,賺取差價,“卡農”則自行或者經組織以本人名義開辦“兩卡”。其中,“卡商”收購、倒賣銀行卡5張以上的,還可能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定最高刑:十年有期徒刑)。

 

4.“黑吃黑”盜竊罪

有的行為人向犯罪團夥提供銀行卡接收上游網路犯罪資金後,又通過掛失、補辦銀行卡的方式將卡內錢款取出並占為己有,或者在幫忙“跑分”時私自截留部分資金,這就是幫信案件中的“黑吃黑”,“黑吃黑”不會因為對象是不義之財而變得合法,反而可能同時構成幫信罪與盜竊罪(法定最高刑:無期徒刑),被數罪並罰。

 

六| 涉嫌幫信罪有什麼後果?

 

(一)刑罰後果

構成幫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也即,幫信犯罪人可能面臨的刑事處罰有:單處罰金;一至六個月拘役,並處罰金;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附隨後果

構成幫信罪,除“牢獄之災”“前科烙印”與黨政處分外,其他方面也會受到不良影響:

 

1.個人征信

針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例如,幫信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記錄,採取限制有關銀行卡、帳戶、帳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櫃面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

 

2.出境受限

針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設區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決定自處罰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准出境,並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

 

七|吸引幫信行為人的常見“話術”?

 

很多幫信行為人並非一開始就有意實施犯罪行為,起初也是踩入網絡犯罪團夥的陷阱,逐步淪為“工具人”,見到下列“話術”請提高警惕:

 

A:“用你的銀行卡跑跑分/沖業績/參與賭博/給網路直播帶貨轉賬”;

B:“我的征信有問題辦不了銀行卡,借你的用用”;

C:“借你的銀行卡給我的淘寶店接收一下貨款”;

D:“不管你征信什麼樣,把銀行卡給我,我都能幫忙辦理貸款”;

......

 

八|如何反詐防騙?

 

出租銀行卡、拉人入群的幫信行為看似“無害”,卻是電信詐騙等資訊網絡犯罪的重要“幫兇”,可以“殺人於無形”。在我們審理的案件中,不乏有被騙學生不堪重負跳樓身亡的情形,令人心痛。請大家不要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身份證等出租、出售給他人,如果發現有收卡、賣卡行為的,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面對越來越多的電信詐騙和收卡陷阱,我們要保持警惕,做好防範,不要感情用事,加強反詐意識,及時下載國家反詐中心APP,守護好自己的隱私和錢袋子,更要防止因一時貪念掉以輕心,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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