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金額大,筆數多,時間跨度長,且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購置巨額資產和共同經營的行為。同時,在雙方離婚前的一段時間內,夫妻一方頻繁轉賬給另一方,並不能就轉款原因和款項性質作出合理解釋的,應認定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案號:(2022)最高法民申425號
裁判理由:
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金額大,筆數多,時間跨度長,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購置巨額資產,且乙自認之前與甲共同經營小貸公司。根據生效的(2019)雲05民終873號判決所涉甲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活期帳戶交易明細可知,甲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至離婚前( 2018 年 9 月 19 日甲、乙離婚)分多筆向乙轉款 500 多萬元,本案乙對甲該段時期為何轉款給她及款項的性質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原審認定案涉債務為甲與乙夫妻共同債務,由甲與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並不缺乏依據,適用法律也無不當。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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